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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0/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及(三)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為行政長官選舉日。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