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4

刊登日期:

2024.8.12

版數:

1789

  • 訂定二零二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每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
相關法規 :
  • 第3/2004號法律 - 行政長官選舉法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選舉 - 行政長官 -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二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每一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訂定為$6,439,847.85(澳門元陸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捌角伍分)。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2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4

    刊登日期:

    2024.8.12

    版數:

    1789-1791

    • 核准《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相關類別 :
  • 停泊 - 多層停車場 - 治安警察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政府長者公寓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79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4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34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8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4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政府長者公寓東北側的道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使用者應於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相應泊車費用並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如擬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又或當上述裝置出現故障,則應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3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4

    刊登日期:

    2024.8.12

    版數:

    1792

    • 許可“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分公司,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一般保險業務。
    相關法規 :
  • 第3/95/M號法律 - 規範有關金融及保險機構之合併及分立行為--廢止九月二十二日第九/八六/M號法律。
  • 第27/97/M號法令 - 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金融制度 - 保險業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一款,以及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及分立》第十條和第十二條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QBE Hongkong & Shanghai Seguros Limitada”,英文名稱為“QBE Hongkong & Shanghai Insurance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分公司,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一般保險業務。

    第二條

    免除財產轉移的稅項、費用及手續費

    一、許可屬“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一切財產轉移至“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二、免繳一切源自上款許可的具執行力的行為之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第三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3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4

    刊登日期:

    2024.8.12

    版數:

    1792-1793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二十五周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二十五周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共十四個式樣,其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二元五角 150,000枚
    含面額二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150,000枚
    含面額二十五元郵票之小型張 1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七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3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4

    刊登日期:

    2024.8.12

    版數:

    1793-1796

    • 訂定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及有關補充法規規定須繳付的費用。
    廢止 :
  • 第2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的年度准照的發出或續期費用以及核准有關准照的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2/2024號法律 -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根據第12/2024號法律及有關補充法規規定須繳付的費用,有關費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至表四。

    二、載於本批示附表的費用適用於本批示生效後進行有關結算的情況。

    三、廢止第2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表一

    准照及許可的發出、續期及延期的費用

    種類

    目的

    每一准照或許可的金額(澳門元)

    許可

    第12/2024號法律規定的所有目的

    豁免

    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的准照

    自衛

    300

    專業活動

    裝飾

    收藏

    體育競賽

    500

    私法人占有准照

    向第三人提供私人保安服務

    300

    商業活動及工業活動

    豁免

    商業活動准照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

    3 000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

    2 100

    第12/2024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的特別附加費用

    所適用費用的50%

    表二

    醫學檢查及培訓課程的費用

    項目或課程種類 每人金額
    (澳門元)
    為證明身體能力所需的醫學檢查 300
    為證明心理能力所需的醫學檢查 1 220
    由治安警察局開辦的為證明具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管理能力所需的培訓課程 420

    表三

    存放及保管的費用

    武器或相關物品的種類 金額
    (澳門元)
    結算單位
    受管控武器或裝置 10 每件及每周或不足一周
    自衛武器或聲效裝置 2 每件及每日或不足一日
    彈藥 競賽武器及專業活動武器 4 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個月
    自衛武器及聲效裝置專用(不含投射物) 10 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個月
    投射物 4 每一千枚或不足一千枚及每月或不足一個月

    表四

    其他費用

    種類 金額
    (澳門元)
    結算單位
    為發出登記摺而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 100 每件
    在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設施內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 200 每件
    發出或更換登記摺 100 每份
    取消登記摺 豁免
    補發准照及登記摺 200 每份(一般情況)
    100 每份(如引致申請的事實不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
    補發賦予預先許可的官方文件 豁免
    檢驗/鑑定受預先通知制度約束的裝置 100 每件
    在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設施內檢驗/鑑定受預先通知制度約束的裝置 150 每件

    法規:

    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4

    刊登日期:

    2024.8.14

    版數:

    1804-1806

    • 設立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
    廢止 :
  • 第5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
  • 第3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5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  
    相關類別 :
  • 體育活動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 - 體育局 - 衛生局 - 新聞局 - 市政署 - 旅遊局 - 警察總局 - 海關 - 消防局 - 公共建設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下稱“組委會”),旨在統籌與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有關的工作,尤其是協調行政當局各部門及社會各實體的工作。

    二、組委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並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主任,並由其擔任秘書長;

    (二)辦公室副主任,並由其擔任副秘書長;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體育局代表一名;

    (五)衛生局代表一名;

    (六)新聞局代表一名;

    (七)市政署代表一名;

    (八)旅遊局代表一名;

    (九)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十)海關代表一名;

    (十一)消防局代表一名;

    (十二)公共建設局代表一名;

    (十三)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三、上款(三)項至(十三)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如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邀請對所討論的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專家或專業人士出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五、秘書長的職權為:

    (一)負責與國家體育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廣東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體育部門及相關部門聯繫,以協調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廣東賽區、香港賽區及澳門賽區的籌組工作;

    (二)適時向主席匯報在澳門賽區舉辦上項所指運動會賽事所需的計劃及工作的執行情況。

    六、副秘書長負責輔助秘書長,並在秘書長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秘書長。

    七、組委會可由主席經秘書長建議以批示設立常設性質或臨時性質的專責小組及訂定有關專責小組的職權、運作期間及運作方式。

    八、專責小組成員可由組委會成員、對專責小組開展的工作或活動有認識或有經驗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又或有關社會人士擔任,並由主席經秘書長建議以批示委任。

    九、辦公室負責向組委會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十、組委會的運作負擔由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十一、組委會的存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十二、撤銷第5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

    十三、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的提述。

    十四、廢止第5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24

    刊登日期:

    2024.8.14

    版數:

    1806-1807

    • 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12/2015號法律 -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相關類別 :
  • 體育活動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直屬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在其指示下運作。

    二、辦公室的職責包括:

    (一)在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的統籌下,跟進及執行於澳門賽區籌辦上述運動會賽事的各項工作及活動;

    (二)為籌辦上項所指運動會賽事而組織經上級確認的測試賽;

    (三)按照辦公室與體育局的分工,跟進與籌辦(一)項及(二)項賽事相關的採購工作;

    (四)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為履行上款所定職責,辦公室應與體育局及其他公共部門和實體互相合作及協調,體育局及其他公共部門和實體亦應向辦公室提供所需的資訊及其他協助。

    四、辦公室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定期委任的一名主任領導及一名副主任輔助,其報酬分別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及副局長的薪俸點。

    五、辦公室由其運作所需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派駐方式或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的合同方式聘請人員。

    六、因辦公室的設置及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所登錄的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承擔;因舉辦第二款(一)項及(二)項所指賽事而獲得的各類收入,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七、辦公室應每年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

    八、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九、辦公室的存續期屆滿後,辦公室獲分配或管理的財產、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體育局,且在與辦公室職責相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體育局”的提述。

    十、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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