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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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24號行政法規

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

第3/2018號行政法規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二十三-B條及第二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研究及發展廳)

〔……〕

a)〔……〕

b)〔……〕

c)〔……〕

d)〔……〕

e)〔……〕

f)〔……〕

g)〔……〕

h)〔……〕

i)〔……〕

j)〔……〕

l)〔……〕

m)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筆譯及傳譯工作;

n)推動及開展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素質評鑑的工作。

第二十三-B條

(核准)

開設及修改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學士學位課程,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二十九條

(組成)

一、〔原有條文〕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每一高等教育課程至少有五名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全職或非全職教師。”

第二條

增加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的條文

在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內增加第二十三-C條及第二十三-D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三-C條

(素質評鑑制度)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高等教育素質評鑑由院校素質核證及課程認證組成,評鑑第一階段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評鑑工作由評鑑委員會進行,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訂定。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不適用關於確認評鑑結果的決定的可上訴性、公開評鑑指引及評鑑報告,以及素質評鑑專家組的規定。

五、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對於第17/2018號行政法規中的若干提述,應遵守下列規則:

a)對“外評實體”的提述,視為對“評鑑委員會”的提述;

b)對依法視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提述,視為對“保安司司長”的提述;

c)對“社會文化司司長”及“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提述,分別視為對“保安司司長”及“保安司司長批示”的提述。

第二十三-D條

(學位證書式樣)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自行或聯合頒授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位證書式樣,由公佈於《公報》的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三條

廢止

一、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十一月十四日第55/94/M號法令

(二)第7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在本行政法規新增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D條所指的批示生效前,上款(二)項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