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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元六萬三千八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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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嘉樂庇總督大橋啟用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