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長官休假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