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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主任檢察官郭健雄,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主任檢察官張國治;

(三)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

(四)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黎嘉駿;

(五)行政公職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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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23號法律《檔案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023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管理的專門小組命名為“公共檔案事務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文化局局長,由其擔任組長;

(二)澳門檔案館館長,由其擔任副組長;

(三)行政公職局代表一名;

(四)法務局代表一名;

(五)財政局代表一名;

(六)司法警察局代表一名;

(七)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表一名;

(八)郵電局代表一名;

(九)澳門大學代表一名。

三、當組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組長代任。

四、工作小組可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專題進行探討和研究。

五、工作小組及專責小組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及本批示的規定。

六、組長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代表,以及對商討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工作小組或專責小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七、工作小組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上款所指的獲邀人士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八、文化局負責向工作小組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九、工作小組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