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24

刊登日期:

2024.7.8

版數:

1477

  • 訂定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的費用。
相關法規 :
  • 第13/2023號行政法規 - 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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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報 - 印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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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3號行政法規《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按長度3厘米乘闊度3厘米的每一格位面積收取澳門元四十五元的費用,不足一格位亦作一格位計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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