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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3號行政法規《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按長度3厘米乘闊度3厘米的每一格位面積收取澳門元四十五元的費用,不足一格位亦作一格位計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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