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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核准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海洋功能區劃旨在有效指導、約束海洋開發活動,強化對海域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精細化管理,保障海洋開發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為澳門海洋開發活動、海域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指導。

第二條

依據

海洋功能區劃是依據《海域管理綱要法》制定。

第三條

範圍及期限

一、海洋功能區劃的範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向海一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海域界線為界,向陸一側以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海岸線為界。

二、海洋功能區劃的期限至2040年。

第四條

實施

一、在制定涉海發展政策、編製涉海規劃時,應當徵求海域管理的主管實體意見。

二、海事及水務局可定期開展海洋功能區劃實施情況評估並提出修改意見。

第五條

海域使用管理

海域的開發利用必須符合所在海洋功能區的管控要求。

第二章

海洋功能區

第一節

概述

第六條

體系

一、海洋功能區分為一級類功能區、二級類功能區和三級類功能區,體系及圖件載於附表及附圖。

二、一級類功能區是以策略定位、區域協調為原則,將海域分為三種不同的功能區。

三、二級類功能區是以區位條件、主導功能為依據,將一級類功能區分為八種不同的功能區。

四、三級類功能區是以用海需求、開發現狀為導向,將二級類功能區分為十九種不同的功能區。

第二節

海洋保護區

第七條

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海洋自然保護區是指為保護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和經濟生物物種及其棲息地,以及具有重大科學、文化、景觀和生態服務價值的海洋自然景觀、生態系統和歷史遺跡而劃定的海域。

二、海洋自然保護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路氹海洋自然保護區。

三、海洋自然保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保護珍稀瀕危物種,嚴格限制影響干擾紅樹林和珍稀瀕危物種等保護對象的用海活動,維持、恢復、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

(二)允許適度開展紅樹林、濱海濕地等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工程;

(三)重點保障輕軌延伸橫琴線、蓮花大橋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等用海需求,適當保障旅遊文體、交通運輸、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等用海需求;

(四)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五)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工程項目;

(六)區域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損害本區域的環境質量;

(七)禁止新設排污口或其它污染源,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廢水、城市的生活污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

(八)允許優化現有廢水及污水排放設施;

(九)維護海洋觀測預報、防災減災等設施;

(十)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第八條

海洋特別保護區

一、海洋特別保護區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且有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求,需要採取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等特殊管理措施的海域。

二、海洋特別保護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路環海洋特別保護區。

三、海洋特別保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保護具有特殊地理條件和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限制可能影響保護區環境質量的用海活動,充分發揮該區域生態旅遊以及文體休閒的功能,為居民提供親海和休憩空間;

(二)重點保障亞歐海底通訊光纜(澳門段)、黑沙海灣遊艇臨時錨泊區及海上活動區用海需求;

(三)適當保障旅遊文體、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等用海需求;

(四)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五)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工程項目;

(六)區域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損害本區域的環境質量;

(七)保護砂質和基岩海岸,禁止在海岸採挖砂石;

(八)除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外,禁止在沙灘上建設永久性構築物;

(九)禁止新設排污口或其它污染源,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廢水、城市的生活污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

(十)允許優化現有廢水及污水排放設施;

(十一)適度開展沙灘整治修復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維護海洋觀測預報、防災減災等設施。

第三節

海洋保留區

第九條

海洋保留區

一、海洋保留區是指目前功能尚未明確,有待通過論證以確定具體用途的海域。

二、海洋保留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澳門海洋保留區。

三、海洋保留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優先支持城市內外交通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旅遊及文化旅遊、生態整治修復、防災減災、科學研究及公益性項目用海活動,加強海洋自然保護體系建設,促進澳門的濱海旅遊發展;

(二)根據社會發展需求,可繼續保留或開發本功能區,但開發利用前應通過規劃和論證;

(三)嚴格控制大規模圍填海活動和其他顯著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四)合理安排旅遊文體、交通運輸和城鎮建設等開發活動,但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防洪、防潮及排澇功能,並儘量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

(五)維護航道和錨地的功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六)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廢水、城市的生活污水須達標排放,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維持海水水質、海洋沉積物質量和海洋生物質量等不低於現狀;

(七)加強對船舶排污、海洋工程和疏濬物傾倒的監控;

(八)加強海底纜線及管道的保護及維護;

(九)維護海洋觀測預報、防災減災等設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用海區

第十條

港口區

一、港口區是用於港口、碼頭及港池等用於船舶停靠、進行裝卸作業、避風和調動的海域。

二、港口區設有四個功能區,分別為內港港口區、外港港口區、氹仔客運碼頭港口區和九澳港港口區。

三、港口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港口建設應集約高效利用岸線和海域空間,減少對海洋水動力環境、岸灘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響,防止海岸侵蝕;

(二)重點保障交通運輸用海需求,適當保障旅遊文體、海岸防護工程建設和海洋觀測預報等用海需求,其中:

(1)內港港口區重點保障內港的碼頭及港池、內港航道、內港錨地、政府船塢、青洲塘、林茂遊艇會碼頭及路橋隧道用海;

(2)外港港口區重點保障外港碼頭及港池、外港航道、外港後備航道、漁人碼頭、友誼大橋、新城A、B區連接通道工程用海;

(3)氹仔客運碼頭港口區重點保障氹仔客運碼頭及港池、氹仔航道用海;

(4)九澳港港口區重點保障九澳港內的碼頭及港池、九澳港航道、南光石化航油管線和路環發電廠新海水冷卻系統離岸取水和排水管道用海,並遵循澳門國際機場海事禁區相關管理規定;

(三)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四)新建、改建或擴建碼頭應進行論證,集約節約用海,儘量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

(五)維持船舶停泊和迴旋水域的水深,合理處置疏濬物;

(六)治理環境污染,控制船舶污染,防範溢油風險;

(七)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廢水、城市的生活污水須達標排放;

(八)允許優化現有廢水及污水排放設施;

(九)港口及碼頭應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

(十)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建立溢油等風險事故處理應急體系。

第十一條

航道區

一、航道區是用於船舶航行使用的海域。

二、航道區設有五個功能區,分別為內港航道區、澳門水道航道區、外港航道區、氹仔航道區和九澳港航道區。

三、航道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交通運輸用海需求,適當保障旅遊文體和海洋觀測預報等用海需求,其中:

(1)內港航道區重點保障內港航道、內港的碼頭及港池、內港錨地、路橋隧道建設等用海需求,適當保障海岸防護工程建設用海需求;

(2)外港航道區重點保障外港航道、外港港口區內各碼頭、友誼大橋、澳門大橋、輕軌東線及北區灘塗整治工程和新城A、B區連接通道工程等用海需求;

(3)澳門水道航道區重點保障澳門水道、澳門大橋、輕軌東線及北區灘塗整治工程、友誼大橋、嘉樂庇總督大橋、西灣大橋和澳門半島-氹仔天然氣過海管道等用海需求;

(4)氹仔航道區重點保障氹仔航道和氹仔客運碼頭港口區內各碼頭的用海需求,並遵循澳門國際機場海事禁區相關管理要求;

(5)九澳港航道區重點保障九澳港航道及其相連航道、九澳港港口區內各碼頭用海需求;

(二)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三)禁止採砂及在航道區內開展影響通航的各類活動,維持航道暢通,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加強用海動態監測和監管;

(四)維持航道水深,合理處置疏濬物;

(五)治理環境污染,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廢水、城市的生活污水須集中處理後達標排放;

(六)改建或擴建航道時應儘量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

第十二條

錨地區

一、錨地區是用於船舶候潮、待泊、聯檢、避風及進行水上過駁作業的海域。

二、錨地區設有三個功能區,分別為內港錨地區、九澳錨地區和外錨地區。

三、錨地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交通運輸用海需求,適當保障旅遊文體和海洋觀測預報等用海需求,其中:

(1)內港錨地區重點保障內港錨地和內港航道的用海需求,適當保障海岸防護工程建設用海需求;

(2)九澳錨地區重點保障九澳錨地的用海需求;

(3)外錨地區重點保障外錨地的用海需求;

(二)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三)禁止採砂及在錨地內開展影響船舶停靠、通航的各類活動,維護海上交通安全;

(四)維持錨地水深,合理處置疏濬物;

(五)停泊船舶的廢水及污水必須達標排放,防止船舶漏油。

第十三條

路橋隧道區

一、路橋隧道區是用於建設連陸、連島等路橋工程及海底隧道的海域。

二、路橋隧道區設有八個功能區,分別為輕軌東線路橋隧道區、珠澳口岸至A區路橋隧道區、澳門大橋路橋隧道區、友誼大橋及A區連接橋路橋隧道區、嘉樂庇大橋路橋隧道區、西灣大橋路橋隧道區、澳大河底隧道路橋隧道區、蓮花大橋及輕軌橫琴線路橋隧道區。

三、路橋隧道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交通運輸用海需求,適當保障旅遊文體用海需求,其中:

(1)輕軌東線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輕軌東線及北區灘塗整治工程、澳門水道、澳門污水處理廠輸水管道和外港航道等用海需求;

(2)珠澳口岸至A區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珠澳口岸至新城A區連接橋用海需求;

(3)澳門大橋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澳門大橋、外港航道、澳門污水處理廠輸水管道和澳門水道等用海需求;

(4)友誼大橋及A區連接橋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友誼大橋、新城A、B區連接通道工程、澳門污水處理廠輸水管道、澳門半島與A區連接橋工程、新城A區混凝土攪拌場臨時海上設施及船舶停泊、澳門水道、外港港口及航道等用海需求;

(5)嘉樂庇大橋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嘉樂庇總督大橋、新城B區東西兩側間路橋隧道建設和澳門水道等用海需求;

(6)西灣大橋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西灣大橋、澳門半島-氹仔天然氣過海管道和澳門水道等用海需求;

(7)澳大河底隧道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用海需求;

(8)蓮花大橋及輕軌橫琴線路橋隧道區重點保障蓮花大橋和輕軌延伸橫琴線用海需求;

(二)保護紅樹林和珍稀瀕危物種等保護對象;

(三)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四)跨海路橋和海底隧道用海範圍內禁止建設其他永久性建築物;

(五)從事各類海上活動不得影響橋樑和海底隧道的安全;

(六)建有跨海橋樑或海底隧道的功能區範圍內禁止船舶錨泊及從事捕魚等活動;

(七)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第十四條

機場建設區

一、機場建設區是用於建設機場工程的海域。

二、機場建設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澳門國際機場建設區。

三、機場建設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澳門國際機場擴建工程用海需求;

(二)允許適度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論證,控制圍填海規模,節約集約利用海域資源;

(三)工程建設期間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加強對圍填海的動態監測和監管;

(四)實施生態保護措施,開展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盡可能恢復和修復生態系統功能,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第十五條

輕軌保障區

一、輕軌保障區是用於保障輕軌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及運作的海域。

二、輕軌保障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輕軌東線輕軌保障區。

三、輕軌保障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輕軌東線及北區灘塗整治工程用海需求,適當保障交通運輸、海岸防護工程建設用海需求;

(二)允許適度改變海域自然屬性;

(三)工程建設期間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四)允許優化現有廢水及污水排放設施;

(五)開展海域整治修復,改善海洋環境質量,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六)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海洋災害,提高海洋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六條

航道保障區

一、航道保障區是用於維護航道通航安全的海域。

二、航道保障區設有兩個功能區,分別為外港航道保障區和氹仔航道保障區。

三、航道保障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交通運輸用海,其中:

(1)外港航道保障區重點保障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和澳門污水處理廠輸水管道的用海需求;

(2)氹仔航道保障區重點保障氹仔航道通航安全的用海需求;

(二)維持航道暢通,維護海上交通安全,禁止船舶錨泊及從事捕魚等活動;

(三)禁止改變海域自然屬性;

(四)禁止開展與航行無關、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

(五)維護航道及其附近區域的水深;

(六)適度保障海洋觀測預報用海需求。

第五節

城鎮建設用海區

第十七條

城鎮建設用海區

一、城鎮建設用海區是用於市政設施和濱海新城等項目的海域。

二、城鎮建設用海區設有兩個功能區,分別為澳門南岸城鎮建設用海區和氹仔城鎮建設用海區。

三、城鎮建設用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城鎮建設用海需求,適當保障交通運輸、旅遊文體、海岸防護工程建設等用海需求,其中:

(1)澳門南岸城鎮建設用海區重點保障新城B區用海需求;

(2)氹仔城鎮建設用海區重點保障新城D區用海需求;

(二)允許適度改變海域自然屬性;

(三)節約集約利用海域資源,加強對圍填海的動態監測和監管;

(四)加強工程生態建設,優化海岸線的利用、塑造高可達性的水岸空間,維護公眾親海需求,營造宜居、宜業和宜遊的海岸生態環境;

(五)工程建設期間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六)實行污水達標排放,避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七)開展海域整治修復,改善海洋環境質量,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八)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海洋災害,提高海洋防災減災能力。

第六節

工業及管道用海區

第十八條

工業用海區

一、工業用海區是用於工業建設的海域。

二、工業用海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路環發電廠工業用海區。

三、工業用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路環發電廠新海水冷卻系統離岸取水和排水管道用海需求,適當保障交通運輸等用海需求;

(二)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三)減少取、排水口對海域生態環境的影響;

(四)工程建設期間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加強對取、排水口的動態監測和監管;

(五)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第十九條

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

一、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是用於埋設或架設通訊光纜或電纜、電力電纜、排污管道、輸水管道及輸送其他物質的管狀設施等所使用的海域,但不包括電廠或電站的取、排水管道所使用的海域。

二、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設有七個功能區,分別為澳門污水處理廠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氹仔污水處理廠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橫琴-氹仔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澳大-路環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亞歐海底光纜(澳門段)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珠海桂山海上風電(澳門段)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

三、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適當保障交通運輸和海洋觀測預報用海需求,其中:

(1)澳門污水處理廠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重點保障澳門污水處理廠輸水管道用海;

(2)人工島污水處理廠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重點保障人工島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設施用海;

(3)氹仔污水處理廠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重點保障氹仔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設施和輕軌東線及北區灘塗整治工程用海;

(4)橫琴-氹仔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重點保障電纜、光纜、供水管道及天然氣管道等用海需求;

(5)澳大-路環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重點保障電纜、光纜、供水管道及天然氣管道等用海需求;

(6)亞歐海底光纜(澳門段)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重點保障亞歐海底光纜(澳門段)用海需求;

(7)珠海桂山海上風電(澳門段)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重點保障珠海桂山海上風電(澳門段)海底電纜管道用海需求;

(二)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三)海底電纜用海範圍內禁止建設其他永久性建築物;

(四)從事各類海上活動不得影響海底纜線及管道的安全;

(五)禁止船舶錨泊、捕魚及採砂等活動;

(六)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加強海底電纜管道的維護,維護海洋觀測預報、防災減災等設施;

(七)在開始利用路環南廢棄物處置用海區海域功能時,須遷移亞歐海底光纜(澳門段)。

第七節

旅遊文體用海區

第二十條

風景旅遊用海區

一、風景旅遊用海區是用於開發利用濱海和海上旅遊資源的海域。

二、風景旅遊用海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澳門半島南風景旅遊用海區。

三、風景旅遊用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保障澳門半島南岸旅遊發展需要,加強自然景觀、城市景觀和人文歷史遺跡的保護;

(二)重點保障風景旅遊用海需求,適當保障交通運輸、海岸防護工程建設和海洋觀測預報等用海需求;

(三)支持海洋綜合旅遊項目及濱海旅遊項目建設,優化該功能區的海岸線景觀,鼓勵海洋生態和海洋文化旅遊;

(四)依據生態環境的承載力,合理控制旅遊開發;

(五)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六)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工程項目;

(七)區域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損害本區域的整體環境質量;

(八)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廢水、城市的生活污水須達標排放,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第二十一條

文體休閒用海區

一、文體休閒用海區是用於建設旅遊景點和進行海上文體娛樂活動的海域。

二、文體休閒用海區設有四個功能區,分別為氹仔文體休閒用海區、路氹文體休閒用海區、路環文體休閒用海區和黑沙海灣文體休閒用海區。

三、文體休閒用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文體休閒用海需求,支持旅遊業多元化發展,適當保障交通運輸、海岸防護工程建設和海洋觀測預報等用海需求,其中:

(1)氹仔文體休閒用海區重點保障路橋隧道建設用海需求;

(2)路氹文體休閒用海區重點保障遊艇碼頭用海需求;

(3)路環文體休閒用海區重點保障路環遊艇停泊區和路環西側防洪(潮)排澇工程建設用海需求;

(4)黑沙海灣文體休閒用海區重點保障黑沙海灣遊艇臨時錨泊區及海上活動區的用海需求;

(二)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三)依據生態環境的承載力,合理控制旅遊開發規模;

(四)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工程項目;

(五)區域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損害本區域的整體環境質量;

(六)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廢水、城市的生活污水須達標排放,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第八節

廢棄物處置用海區

第二十二條

廢棄物處置用海區

一、廢棄物處置用海區是用於處置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工業廢渣及城市建築廢料等廢棄物的海域。

二、廢棄物處置用海區設有兩個功能區,分別為九澳港廢棄物處置用海區和路環南廢棄物處置用海區。

三、廢棄物處置用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廢棄物處置用海需求,適當保障城鎮建設、旅遊文體、交通運輸、防災減災用海需求;

(二)九澳港廢棄物處置用海區重點保障路環建築廢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的用海需求,適當保障九澳港及路環發電廠的用海需求;

(三)路環南廢棄物處置用海區重點保障生態島項目的用海需求;

(四)允許適度改變海域自然屬性;

(五)工程建設期間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

(六)加強對進場廢棄物的檢查,對不同性質的廢棄物進行分區處理,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七)開展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盡可能恢復和修復生態系統功能;

(八)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以及對廢棄物處置的動態監測和監管。

第九節

特殊用海區

第二十三條

海洋傾倒區

一、海洋傾倒區是用於傾倒疏濬物的海域。

二、海洋傾倒區設有兩個功能區,分別為九澳東南海洋傾倒區和九澳南臨時海洋傾倒區。

三、海洋傾倒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傾倒疏濬物的用海需求,適當保障交通運輸和海洋觀測預報用海需求,其中:

(1)九澳東南海洋傾倒區重點保障九澳東南疏濬物傾倒區用海需求;

(2)九澳南臨時海洋傾倒區重點保障九澳南臨時疏濬物傾倒區用海需求;

(二)嚴格限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方式;

(三)按照該海域的傾倒疏濬物的容量,合理控制傾倒活動,加強對疏濬物傾倒的監控;

(四)維護海洋觀測預報、防災減災等設施;

(五)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根據傾倒區環境質量的變化,及時作出繼續傾倒或者暫停使用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機場海事禁區

一、機場海事禁區是用於保障機場正常運作的海域。

二、機場海事禁區設有一個功能區,即澳門國際機場海事禁區。

三、機場海事禁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澳門國際機場海事禁區、南光石化航油管線和路環發電廠新海水冷卻系統離岸取水和排水管道用海需求;

(二)保障海上施工安全及機場飛行安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禁止船舶錨泊及通航;

(三)允許適度改變海域自然屬性,開發利用前應進行規劃與論證;

(四)禁止開展有礙飛行安全的活動;

(五)適度保障海洋觀測預報用海需求;

(六)工程建設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加強海域生態環境監測。

第二十五條

其他特殊用海區

一、其他特殊用海區是用於建設防洪、防潮及排澇、擋潮等防範自然災害侵襲的海岸防護工程的海域。

二、其他特殊用海區設有兩個功能區,分別為路環西側特殊用海區和內港特殊用海區。

三、其他特殊用海區有以下管控要求:

(一)重點保障海岸防護工程用海需求,適當保障交通運輸、旅遊文體和海洋觀測預報等用海需求,其中:

(1)路環西側特殊用海區重點保障路環西側防洪(潮)排澇工程建設用海;

(2)內港特殊用海區重點保障內港擋潮閘工程用海需求;

(二)允許適度改變海域自然屬性,但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禁止開展影響防洪、防潮及排澇功能的各類活動;

(四)工程建設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周邊功能區的影響,建立生態災害處理應急體系。

———

附表

(第六條第一款所指者)

海洋功能區體系

一級類功能區 二級類功能區 三級類功能區
代碼 名稱 代碼 名稱 代碼 名稱
1 海洋保護區 1.1 海洋保護區 1.1.1 海洋自然保護區
1.1.2 海洋特別保護區
2 海洋保留區 2.1 海洋保留區 2.1.1 海洋保留區
3 海洋發展區 3.1 交通運輸用海區 3.1.1 港口區
3.1.2 航道區
3.1.3 錨地區
3.1.4 路橋隧道區
3.1.5 機場建設區
3.1.6 輕軌保障區
3.1.7 航道保障區
3.2 城鎮建設用海區 3.2.1 城鎮建設用海區
3.3 工業及管道用海區 3.3.1 工業用海區
3.3.2 海底纜線及管道用海區
3.4 旅遊文體用海區 3.4.1 風景旅遊用海區
3.4.2 文體休閒用海區
3.5 廢棄物處置用海區 3.5.1 廢棄物處置用海區
3.6 特殊用海區 3.6.1 海洋傾倒區
3.6.2 機場海事禁區
3.6.3 其他特殊用海區

附圖

(第六條第一款所指者)

海洋功能區劃圖件

海洋功能區劃圖(一級類)

海洋功能區劃圖(二級類)

海洋功能區劃圖(三級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