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學校年度向在廣東省學校就讀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下稱“學生”)提供就學財政支援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序。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辦學實體是指根據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已獲發不牟利本地學制私立學校執照,並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深合區”)開辦學校的實體。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辦學實體透過其於內地設立的法人在深合區開辦學校。
就學財政支援的受益人為在廣東省學校就讀下列教育階段的學生:
(一)學前教育;
(二)小學教育;
(三)初中教育;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
提供就學財政支援的方式包括:
(一)向辦學實體發放學生就讀津貼,以免除在其開辦的學校註冊及就讀的學生繳交學費及相關費用;
(二)向上項所指以外的就讀於廣東省其他學校的學生發放第十一條規定的學費津貼;
(三)向上條(一)項至(四)項所指的學生發放第十二條規定的學習用品津貼。
一、就學財政支援的管理屬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權。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具職權統籌就學財政支援的發放程序,以及核實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申請。
三、如證實不當發放或收取就學財政支援,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依職權負責支付所欠款項或按退回公款的法律規定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一、學生就讀津貼由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組成。
二、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分別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每班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
四、學生人數少於上款規定的下限的班,基本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VS | x N |
Z |
其中:
VS 為附件一所指相應教育階段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
N 為該班的實際學生人數;
Z 為上款所指的每班學生人數下限。
一、倘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辦學實體擬就其在深合區開辦的學校收取學生就讀津貼,辦學實體須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簽訂協議書,當中尤其載有辦學實體須確保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保學校的經營性質屬不牟利,尤其是學校的一切收入及營運盈餘全部用於學校的開支上,包括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二)免除學生繳交學費、補充服務費以及與報名、就讀及證書等有關的其他費用;
(三)優先錄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尤其是居住於深合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每班須預留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定的學額,供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在學年期間入讀;
(四)於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學校年度結束後的指定期間內,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根據第1/2023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不牟利私立學校的會計帳目》編製,且經合資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會計帳目,以及就該帳目發出的審計報告;
(五)課程設置須符合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及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的規定,學生評核制度須符合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的規定,但與內地的相關規定有抵觸的情況除外;
(六)遵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學生就讀津貼制度制定的指引。
二、上款所指的協議書擬本須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核准。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期間或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在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深合區的學校註冊且就讀不少於三十日的學生,並於就讀期間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方納入學生就讀津貼各相應期金額的計算範圍內,但不影響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學生就讀津貼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津貼分兩期發放,第一期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第二期在二零二五年二月至三月期間內發放;
(二)為適用上項的規定,兩期津貼均屬臨時性發放,有關金額以各學級的班級數為計算基礎,第一期津貼的班級數按直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已在學校登記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人數計算;第二期津貼的班級數按直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已在學校註冊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人數計算。
一、辦學實體須將學生就讀津貼的受惠學生名單提交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確認。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根據上款所指的名單,核實學生就讀津貼的支付情況。
三、如發現各期的金額計算有誤,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依職權向辦學實體支付不足的金額或要求辦學實體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四、辦學實體就支付款項不足而作出的聲明異議,僅在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學校年度結束前提出方獲接納。
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根據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費確定,津貼金額的上限為:
(一)學前教育:澳門元八千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六千元;
(三)初中教育:澳門元六千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澳門元六千元。
每名學生的學習用品津貼的金額為:
(一)學前教育:澳門元一千一百五十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一千四百五十元;
(三)初中教育: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一、受益於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21/2018號行政法規《回歸教育津貼制度》,又或學生就讀津貼的學生,不得獲發學費津貼。
二、學生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實際就讀第三條所指的任一教育階段,且於下條第二款所指的截止申請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方可獲發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
三、學前教育的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範圍,須參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制度的幼兒教育的範圍,就讀學前教育的學生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三周歲,方可獲發津貼。
四、向就讀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深合區的學校以外的全日制普通高中或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尚取決於修讀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組織的、旨在加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認識的課程。
五、上款所指課程在二零二五年的六月至八月期間舉行,其課時不少於十二小時,學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一、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發放取決於學生的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又或成年學生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
二、上款所指任一申請人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五月二日期間內,透過遞交經填妥的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的申請表,又或該局指定的網上系統提出申請。
三、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但屬可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包括個人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學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但屬成年學生則除外;
(三)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成年學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開立的澳門元銀行存摺中載有帳號及持有人身份資料版面的副本,或載有帳號及持有人身份資料的適當證明文件。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緊接學校年度的十月起將津貼款項一次性存入上款(三)項所指的銀行帳戶。
一、學生就讀津貼不得與第19/200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免費教育津貼兼收。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如學生由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深合區的學校轉往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或由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轉往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深合區的學校,則按以下規則發放學生就讀津貼或免費教育津貼:
(一)如學生在相應期開始時入讀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深合區的學校,僅發放學生就讀津貼;
(二)如學生在相應期開始時入讀於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僅發放免費教育津貼。
三、學生就讀津貼不得與第20/200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學費津貼兼收。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如學生由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深合區的學校轉往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或由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轉往第二條第二款所指深合區的學校,且同時符合第八條及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有關納入津貼計算範圍的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發放學生就讀津貼或學費津貼:
(一)如學生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前已符合第八條的規定,僅發放相應期的學生就讀津貼;
(二)如學生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前不符合第八條的規定,僅發放相應期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學費津貼。
五、第十二條所指學習用品津貼不得與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所規範的書簿津貼兼收。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在有需要時,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藉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提供、互換、確認和使用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
發放本行政法規訂定的就學財政支援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撥款承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教育階段 | 金額 (澳門元) |
幼兒教育 | 1,063,800 |
小學教育 | 1,159,100 |
教育階段 | 平均每班配置的教學人員數量 | 金額 (澳門元) |
幼兒教育 | 等於或多於1.5而未達1.7 | 75,200 |
等於或多於1.7而未達1.9 | 150,400 | |
1.9或以上 | 225,600 | |
小學教育 | 等於或多於1.8而未達2.0 | 85,700 |
等於或多於2.0而未達2.2 | 171,400 | |
2.2或以上 | 257,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