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3/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涉及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相關協議的文件。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