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4

刊登日期:

2024.6.11

版數:

1308-1310

  • 修改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相關法規 :
  • 第30/2016號行政法規 - 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 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並以之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
  • 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 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並以之取代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二。
  • 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
  • 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  
    相關類別 :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車輛燃料 - 污染 - 環境保護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及表五,並以之取代經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二、廢止下列批示:

    (一)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表一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車輛首次登記日期 限值(怠速法)
    一氧化碳
    (%)
    碳氫化合物
    (10-6
    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 3.50 750
    2009年7月1日及以後 2.50 60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最低穩定運轉狀態,即發動機正常運轉,變速器處於空擋,油門控制器處於最小位置,阻風門全開,發動機轉速符合製造廠技術文件的規定。

    表五

    柴油汽車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限值(自由加速法)
    煙霧
    (HSU)
    30.0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2)在進行自由加速測量時,在1秒的時間內將油門踏板連續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統在最短時間內達到最大供油量。

    (3)對於每一個自由加速測量,在鬆開油門踏板前,發動機應達到額定轉速。

    法規:

    第10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4

    刊登日期:

    2024.6.11

    版數:

    1310

    • 將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1/2013號牌照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41/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
  • 第1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按照第1/2013號牌照的規定及條件,核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
  •  
    相關類別 :
  • 電信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附於第1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1/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0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4

    刊登日期:

    2024.6.11

    版數:

    1310

    • 將發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2/2013號牌照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41/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
  • 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按照第2/2013號牌照的規定及條件,核准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
  •  
    相關類別 :
  • 電信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MTEL電信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附於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2/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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