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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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中級法院法官Rui Carlos dos Santos Pereira Ribeiro(李宏信)和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羅睿恆)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