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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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故宮博物院院藏」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四元五角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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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和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修改如下:

類別 准許頻帶 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a
1.8 無線數據通訊設備(無線電話系統除外)e,f 2400-2483.5 MHz 200 mW
  5150-5350 MHz 200 mW
  5470-5725 MHz 1 W
  5725-5850 MHz 1 W
  5925-6425 MHz 250 mW(室內使用)
    25 mW(室外使用)
  57-66 GHz 10 W
     
1.10 衛星無線電導航及定位系統接收器 不限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