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