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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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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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