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24

刊登日期:

2024.4.8

版數:

934-935

  • 訂定新城A區B4、B9及B10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以及補貼比率。
相關法規 :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房屋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新城A區B4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
    (座數)
    最低價格(澳門元) 最高價格(澳門元)
    一房一廳(T1) 第一座 1,188,800 1,345,200
    第二座 1,223,000 1,311,700
    第四座 1,223,000 1,308,500
    二房一廳(T2) 第一座 1,546,400 1,674,600
    第二座 1,546,400 1,678,200
    第三座 1,550,000 1,682,400
    第四座 1,546,400 1,678,200
    三房一廳(T3) 第一座 1,951,700 2,297,200
    第二座 1,934,900 2,208,500
    第三座 1,941,400 2,118,000
    第四座 1,934,900 2,208,500

    二、有關一幅位於新城A區B9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最低價格(澳門元) 最高價格(澳門元)
    一房一廳(T1) 1,176,200 1,438,300
    二房一廳(T2) 1,558,500 1,813,900
    三房一廳(T3) 2,028,900 2,274,300

    三、有關一幅位於新城A區B10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
    (座數)
    最低價格(澳門元) 最高價格(澳門元)
    一房一廳(T1) 第一座 1,221,000 1,458,800
    第二座 1,221,000 1,458,800
    二房一廳(T2) 第一座 1,587,200 1,822,500
    第二座 1,587,200 1,822,500
    三房一廳(T3) 第一座 2,064,800 2,370,500
    第二座 2,064,800 2,370,500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訂定如下:

    地段 補貼比率
    (百分比)
    新城A區B4地段 64.4
    新城A區B9地段 64.5
    新城A區B10地段 64.4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5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24

    刊登日期:

    2024.4.8

    版數:

    935

    • 委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0/2023號法律 - 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 第3/2004號法律 - 行政長官選舉法
  •  
    相關類別 :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行政長官選舉 - 終審法院 - 檢察院 - 初級法院 - 行政公職局 - 新聞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20/2023號法律《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下列人士組成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一)主席: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

    (二)委員:

    (1)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

    (2)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盛銳敏;

    (3)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

    (4)新聞局局長陳露。

    二、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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