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於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學年向修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發放一次性學習用品津貼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序。
二、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高等院校訂定的於二零二三年四月至二零二四年三月期間開始,且持續期為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學年,視為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學年。
一、學習用品津貼的受益人為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註冊修讀下列課程,且同時符合下款規定的條件及按第六條的規定完成手續的學生: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立或私立高等院校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校本部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高等院校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非本地高等教育課程;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經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院校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為獲發放津貼,對於受益人本學年所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其在過往學年已獲發放學習用品津貼的次數,少於就該課程設定的一般修讀年數的下限。
一、發放和管理學習用品津貼、核實和評定登記,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屬教育基金(下稱“基金”)的職權。
二、如證實發放學習用品津貼有誤,基金依職權負責支付所欠款項或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學習用品津貼的金額為澳門元三千三百元。
學習用品津貼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所給予或已給予的其他資助可同時兼收。
一、受益人須在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的期間內透過指定的網上系統登記。
二、受益人登記時須遞交由其註冊修讀課程的高等院校或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但下列者除外:
(一)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學生;
(二)第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且受惠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所給予的其他資助、津貼或助學金的學生。
三、上款所指的證明文件,須載有下列資料:
(一)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學年修讀課程的名稱;
(二)課程設定的一般修讀年數的下限;
(三)首年註冊入讀該課程的學年。
四、如基金認為屬評定登記所需,可要求受益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遞交所欠文件、資料或補充說明,不論其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
一、學習用品津貼存入受益人向基金提供的、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開設的澳門元銀行帳戶。
二、有關支付自上條第一款所指的登記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或於適用的情況下,自按上條第四款遞交所欠文件、資料或補充說明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為之。
一、為處理學習用品津貼發放的行政程序,基金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進行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和使用。
二、為適用第8/200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基金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
發放學習用品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基金財政預算的款項承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