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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3號法律《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該等要求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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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一、場所內須具備以適當方式劃分的具不同功能的間隔,且須佈局合理,並設置提示標識。

二、場所內的設施及設備須可作清潔及消毒處理,並且耐化學藥物及消毒劑腐蝕。

三、場所須具備下列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

(一)接待及候診區,須為獨立區域,並具備座位設備;

(二)診療區,須為獨立區域,並具備獨立間隔的診療室,每間診療室須具備診療台和洗手設備;

(三)藥物存放區,須設可防止一般公眾或未經許可人士進入的阻隔設施,並具備適當存放藥物、疫苗及試劑的設施及設備,尤其貨架、櫃、容器,以及設置溫濕度計;如存放低溫保存的產品,須具備冷藏設備,並配置溫度監測裝置;

(四)衛生間;

(五)臨床檢查及治療設備;

(六)秤重設備;

(七)照明設備;

(八)清潔及消毒設備;

(九)病歷紀錄及保存設備;

(十)設於各功能區的空氣冷暖調節設備;

(十一)有蓋廢棄物收集桶;

(十二)防蚊蟲及鼠害的適當設備。

四、如場所內提供外科手術服務,除須具備上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尚須設手術區,該區須:

(一)具備獨立間隔並可與外界完全隔開的手術室,每間手術室須具備手術台、手術照明設備、手術器械台、麻醉設備、急救設備及監測設備;

(二)具備設有監測設備的術後復甦及麻醉後護理區域;如場所設住院區,術後復甦及麻醉後護理可於該區內進行;

(三)具備工作人員消毒設備;

(四)具備對手術器械及相關用具進行清潔、滅菌及消毒的設備。

五、如場所內提供住院服務,除須具備第三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尚須設住院區,該區須:

(一)為獨立區域;

(二)按場所最大承載量,為每頭動物設置合適大小,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圍封物:

(1)使用防潮及不鏽的物料製造;

(2)固定,可上鎖或裝有自動鎖;

(3)內部表面須平滑,且內部能透過通風孔或抽氣系統提供足夠的新鮮空氣;

(4)如圍封物有板條或網眼部分,其設計及構造須能防止動物身體部分陷在板條或網眼之間而造成受傷。

六、如場所內設置X射線醫學診斷裝置,除須具備第三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尚須具備放置有關裝置的獨立區域。

附件二

(第一款所指者)

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一、場所內須具備以適當方式劃分的具不同功能的間隔,且須佈局合理,並設置提示標識。

二、場所內的設施及設備須可作清潔及消毒處理,並且耐化學藥物及消毒劑腐蝕。

三、場所須具備下列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

(一)飼養動物區,須為獨立區域,並因應場所用作一種或多種業務而設一個或多個飼養動物區;

(二)按場所最大承載量設置合適,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圍封物:

(1)使用防潮及不鏽的物料製造;

(2)可上鎖或裝有自動鎖;

(3)內部表面須平滑,且內部能透過通風孔或抽氣系統提供足夠的新鮮空氣;

(4)如涉及犬隻或貓隻,圍封物須為獨立;

(5)如場所有不同物種的動物,各圍封物之間須具備適當的物理間隔;

(6)如圍封物有板條或網眼部分,其設計及構造須能防止動物身體部分陷在板條或網眼之間而造成受傷;

(三)衛生間;

(四)照明設備;

(五)設於各功能區的空氣冷暖調節設備;

(六)有蓋廢棄物收集桶;

(七)防蚊蟲及鼠害的適當設備。

四、如場所涉及爬行動物或兩棲動物,除須具備上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圍封物內尚須設置溫濕度計、光照循環及溫度調節的設備。

五、如場所涉及繁殖犬隻,除須具備第三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尚須:

(一)具備犬隻活動區,須為獨立區域,且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

(二)具備獨立的犬隻交配、生產及哺乳區;

(三)具備符合下列要求的圍封物:

(1)固定、不可移動及不可層疊;

(2)如圍封物設有封頂,其封頂高度不得少於1.8米;

六、如場所涉及售賣或寄養犬隻,除須具備第三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尚須:

(一)具備犬隻活動區,須為獨立區域,且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

(二)具備符合下列要求的圍封物:

(1)固定及不可移動;

(2)如圍封物為層疊式,則最多兩層,且上層圍封物的污染物不能流到下層的圍封物中。

七、如場所涉及繁殖貓隻,除須具備第三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尚須:

(一)具備獨立的貓隻交配、生產及哺乳區;

(二)具備上款(二)項所指的圍封物。

八、如場所涉及售賣或寄養貓隻,除須具備第三款所指的基本間隔、設施及設備外,尚須具備第六款(二)項所指的圍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