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粵港澳應急管理合作暨大灣區應急救援行動合作框架協議》。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