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電視廣播四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150,000枚 |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四元五角 | 200,000枚 |
六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號角報創刊七十五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