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24

刊登日期:

2024.1.29

版數:

176-181

  • 核准金融情報辦公室內部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2006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以及經第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A條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金融情報辦公室內部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件

    金融情報辦公室內部規章

    第一條

    性質

    一、金融情報辦公室屬行政性質的金融情報單位,負責參與預防及打擊有關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犯罪活動。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為警察總局的從屬機構,具有技術及運作獨立性。

    第二條

    架構

    一、金融情報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一名副主任輔助。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下設有:

    (一)金融情報分析組;

    (二)研究及組織合作組;

    (三)資訊支援組。

    第三條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為履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B條所訂定的職權,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具下列職權:

    (一)擬訂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內部工作指引;

    (二)就指定出任職務主管的工作人員提出建議;

    (三)就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招聘提出建議;

    (四)就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的續期、修改及解除,以及工作人員的免職提出建議;

    (五)就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臨時委任、續任及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提出建議;

    (六)就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所提出的特別假期及無薪假之申請發表意見;

    (七)對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所提出的享受年假及年假轉移之申請發表意見,並就上述工作人員中斷享受年假提出建議;

    (八)就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提供超時工作及因此作出的補償提出建議;

    (九)就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招聘程序的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提出建議;

    (十)就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提出建議;

    (十一)編製金融情報辦公室年度活動計劃和工作報告,以及向警察總局局長建議所需的運作預算。

    第四條

    金融情報分析組

    金融情報分析組具下列職權:

    (一)集中收集及分析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六條所指的舉報實體送交的可疑活動的資料;

    (二)將可疑活動的資料輸入到金融情報辦公室資料庫;

    (三)核對收集到的所有資料,確保金融情報辦公室進行有關分析所需的資料已填寫;倘有需要,或為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促進向舉報實體取得補充資料;

    (四)促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要求提供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或涉及可疑交易或高風險交易的資料;

    (五)為履行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提供及接收來自該等實體關於懷疑實施上項所指的犯罪,或涉及可疑交易或高風險交易的資料;

    (六)建議將懷疑實施(四)項所指犯罪的活動向檢察院作出舉報;

    (七)向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以及其他在預防及打擊(四)項所指犯罪範疇的主管實體提供協助,尤其是向該等實體提供與進行刑事調查或監察審查行動相關的情報信息;

    (八)將有關預防及打擊(四)項所指犯罪的重要統計資料備妥及保持更新;

    (九)定期分析可疑交易報告,尤其是將報告所載資料與金融情報辦公室資料庫的資料作比較;

    (十)編製有關(四)項所指犯罪範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及以外所發現的交易種類及發展趨勢的策略分析報告,以提供予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所指的實體、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及其他在預防及打擊上述犯罪的主管實體;

    (十一)與研究及組織合作組合作,就與金融情報辦公室特定職權相關的課題開展公眾推廣工作及活動;

    (十二)執行由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研究及組織合作組

    研究及組織合作組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有關預防及打擊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犯罪活動相關國際趨勢,尤其是透過有關的國際標準、其他管轄區的法律,以及國際上所採用的公約或法律文書的演變;

    (二)研究及建議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維持其符合有關預防及打擊上項所指犯罪的國際標準;

    (三)建議採取適當的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指引;

    (四)將外地同類實體或主管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國際組織編制的報告和研究發送給負責預防及打擊上述犯罪的公共實體;

    (五)建議與具有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外地同類實體及國際組織建立及維持聯繫;

    (六)推動與在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範疇具職權的外地同類實體或國際組織訂立議定書、諒解備忘錄、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以履行金融情報辦公室的職責;

    (七)跟進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份參與的議定書、諒解備忘錄、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

    (八)就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相互評估、自我評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回覆的類似性質的其他問卷調查草擬回覆;

    (九)向具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職權的主管實體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尤其是促進、指導及協調進行行業風險的識別及評估;

    (十)促進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宣傳活動,協調訊息發佈及公民教育的推廣工作,尤其透過出版小冊子、資訊簡報、海報及透過傳播媒體刊登宣傳廣告,以提升公眾對上述犯罪的防範意識;

    (十一)就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開辦由本地或外地專家教授的本地研討會及培訓活動;

    (十二)促進公共實體或部門的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有關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培訓活動、研討會、座談會、會議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執行由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資訊支援組

    資訊支援組具下列職權:

    (一)設計、安裝、操作和維護對資訊渠道合理化及對金融情報辦公室履行職責最適合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並確保其安全及良好運作;

    (二)統籌金融情報辦公室資料庫的建立,跟進有關維護所需的採購程序,且持續更新資料庫內所保存的資料,以及確保其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持續監察和重新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資訊設備及應用程式的質素,以及落實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總體目標和其下設組別的特定目標,並優化內部管理及服務模式;

    (四)確保資訊網絡及電腦系統正常運作,以及電腦數據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及可用性;

    (五)研究、策劃、促進採用新資訊技術,以推動金融情報辦公室運作的現代化及提高其效率,以及協助其他組別選購各種資訊及電子設備;

    (六)訂定確保資訊的收集、保安、監管所需的安全守則,並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取得資訊的密碼,以確保正常及完整地處理有關資訊,以及資訊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確保應用系統及資料庫的維護工作,根據存取資訊系統的規定,以及在確保資訊的安全性及保密性下,協助使用者取得已開展活動所需的資訊;

    (八)研發及推行金融情報辦公室對內及對外資訊發佈平台,增強內部及與外界的互動關係;

    (九)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以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的工作;

    (十)為金融情報辦公室提供其他所需的資訊支援;

    (十一)執行由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財政負擔

    金融情報辦公室每年將運作所需款項的估算上呈警察總局局長,以便在制定警察總局總預算時,在開支部份內包含供金融情報辦公室使用的款項。

    第八條

    行政及技術支援

    由資源管理廳、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及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工作人員負責向金融情報辦公室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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