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4號法律《汽車登記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汽車登記手續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每一登錄 | 澳門元200元 |
二、每一附註 | 澳門元100元 |
三、下列汽車登記免繳手續費:
(一)變更登錄權利人的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居所、法人住所或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處所在地;
(二)註銷所有權登記。
一、提出登記請求後捨棄所申請的行為及每一拒絕登記 | 澳門元100元 |
二、免繳手續費的汽車登記無須支付上款規定的手續費。
一、每一證明 | 澳門元50元 |
二、每次對證明的確認 | 澳門元10元 |
三、每一以不具證明效力的影印本或電子副本方式發出的報告 | 澳門元20元 |
一、每一對登記官的決定提出的申訴 | 澳門元3,000元 |
二、對拒絕發出證明或對登記行為收費的申訴 | 澳門元1,000元 |
三、提出聲明異議無須支付以上兩款規定的手續費。
四、如在申訴後再提起司法申訴,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費只收取一次。
五、如申訴理由成立,須退回所收取的款項;如申訴僅部分理由成立,則退回所收取的款項的半數。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件四第二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修改如下:
一、〔……〕
客戶組別 | 天然氣售氣價格澳門元/立方米 |
A組(營運商) | 7.3190 |
B組(非住宅客戶) | 6.7314 |
C組(大客戶) | 6.6556 |
D組(特別客戶) | 4.3348 |
二、〔……〕
三、〔……〕”
二、廢止第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