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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4號法律《汽車登記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汽車登記手續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汽車登記手續費表

第一條

登錄及附註

一、每一登錄 澳門元200元
二、每一附註 澳門元100元

三、下列汽車登記免繳手續費:

(一)變更登錄權利人的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居所、法人住所或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處所在地;

(二)註銷所有權登記。

第二條

捨棄及拒絕

一、提出登記請求後捨棄所申請的行為及每一拒絕登記 澳門元100元

二、免繳手續費的汽車登記無須支付上款規定的手續費。

第三條

證明及報告

一、每一證明 澳門元50元
二、每次對證明的確認 澳門元10元
三、每一以不具證明效力的影印本或電子副本方式發出的報告 澳門元20元

第四條

申訴

一、每一對登記官的決定提出的申訴 澳門元3,000元
二、對拒絕發出證明或對登記行為收費的申訴 澳門元1,000元

三、提出聲明異議無須支付以上兩款規定的手續費。

四、如在申訴後再提起司法申訴,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費只收取一次。

五、如申訴理由成立,須退回所收取的款項;如申訴僅部分理由成立,則退回所收取的款項的半數。

葡文版本

第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件四第二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天然氣售氣價格

一、〔……〕

客戶組別 天然氣售氣價格澳門元/立方米
A組(營運商) 7.3190
B組(非住宅客戶) 6.7314
C組(大客戶) 6.6556
D組(特別客戶) 4.3348

二、〔……〕

三、〔……〕”

二、廢止第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