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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佔用准照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是根據土地用途,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的單價計算。
二、上款所述的單價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
三、載於本批示附表的作住宅及商業和服務業用途的單價僅適用於在第10/2013號法律生效之前已設立之狀況,以及本批示第九款所指之情況。
四、佔用准照的申請或其續期獲批准後,由土地工務局負責結算費用。
五、有關費用由申請人自收到土地工務局的通知起二十日內於財政局支付。
六、繳納費用後,申請人須向土地工務局遞交有關證明文件及領取准照。
七、倘未於第五款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則導致程序消滅。
八、載於本批示附表的費用適用於本批示生效後進行有關結算及支付的所有情況,尤其適用於准照續期申請,即使是以現時處於待決階段的卷宗為依據者亦然。
九、在土地工務局向獲發水域公產範圍的臨時佔用准照持有人發出佔用准照時,第一款所指的年費金額以漸進模式進行徵收,在發出有關准照後的首年、第二年以及第三年分別徵收該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九十,並從第四年起徵收年費的全部金額。
十、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除該款所指的年費外,佔用准照持有人還須一次性繳付涉及水域公產範圍的臨時佔用准照在土地工務局發出相關准照之前按照《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計算的費用。
十一、廢止第14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用途 | 設施 | 每平方米土地面積每年繳納費用金額 (澳門元) |
經營公共服務 | 變壓房、泵水站、用作收發信號的電訊基站、電話交換機房或其他同類設施。 | 600 |
工業 | 建築材料倉庫、建築設備停放處、建築工場、混凝土攪拌場、瀝青攪拌場、醫藥氣體倉庫、竹棚材料貨倉、本地疏濬工程船及輔助船隻之靠泊及維修設施、船廠、鎅木造船廠或其他同類設施。 | 360 |
住宅 | 作住宅用途的臨時建築物 | 45 |
商業和服務業 | 作商業及服務業用途的臨時建築物、餐廳、售賣雜貨、咖啡室、裝飾貿易活動。 | 1,600 |
室外範圍 | 綠化範圍、耕地、水上運動中心 | 350 |
碼頭 | 與漁業有關之活動設施、非貨櫃方式之一般貨運設施、停泊遊艇設施、臨時起卸貨物設施或其他同類設施。 | 980 |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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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2/2018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表格式樣,以下稱為M/5式表格。
二、M/5式表格為棕色。
三、核准第2/2018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繳納憑單式樣,以下稱為M/6式表格。
四、M/6式表格有一張正本及四張副本,正本為棕色,首張副本為粉紅色,其餘副本為藍色。
五、以上數款所指表格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六、廢止第3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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