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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附於第1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1/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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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附於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2/2013號牌照,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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