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元七萬三千四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消費者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為白色及綠色,尺寸為85毫米×54毫米,左上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三、廢止第1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正面 | 背面 |
尺寸:85毫米 × 54毫米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第六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悼念國務院原總理李克強先生,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區旗下半旗誌哀。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