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福建省人民政府簽署《閩澳合作會議第四次會議合作備忘錄》。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