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中文及葡文版本
中文及葡文版本
中文及葡文版本
中文及英文版本
中文及英文版本
中文及英文版本
中文、葡文及英文版本
中文、葡文及英文版本
中文、葡文及英文版本
中文及葡文版本
中文及英文版本
中文、葡文及英文版本
色彩說明:
A.
專色印刷:Pantone 368
三原色:R90 G200 B50
四色印刷:C65 MO Y100 K0
B.
專色印刷:Pantone 348
三原色:R0 G120 B60
四色印刷:C90 M40 Y100 K0
C.
專色印刷:Pantone Process Black
三原色:R0 G0 B0
四色印刷:C0 MO Y0 K100
字樣說明:
中文:以黑色“思源黑體”書寫“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葡文:以黑色“Touche”書寫“Complexo de Cuidados de Saúde das Ilhas — Centro Médico de Macau do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英文:以黑色“Touche”書寫“The Islands Healthcare Complex – Macao Medical Center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