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確認通過相關院校認證,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的資格,有權開設和修改授予學士和碩士學位的課程,以及頒發文憑和證書的課程,該等課程的學科範疇如下:
(一)衛生(護理與助產);
(二)福利(老人和殘疾成人保健)。
二、在不影響法律規定中止和終止資格的情況下,澳門鏡湖護理學院自行開辦課程的資格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至二零三零年六月六日有效。
三、澳門鏡湖護理學院自行開辦課程資格的延續,取決於在上款所指的有效期結束前重新進行、完成並通過院校認證。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體育基金資助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八月八日第23/SAAEJ/94號批示及第17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在本批示生效前已按八月八日第23/SAAEJ/94號批示核准的《給予體育社團組織財政補助規章》提出的資助申請,繼續適用該規章的規定處理直至完成有關程序為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本規章訂定體育基金(下稱“基金”)的資助批給制度。
本規章適用於由基金審批的、符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以及基金宗旨及資助範圍的資助。
基金的批給資助類型包括:
(一)用於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款項;
(二)獎勵。
基金的批給資助方式包括:
(一)制定資助計劃:是指針對符合基金宗旨及資助範圍的資助,制定及公佈資助計劃,開展資助程序;
(二)批給特別資助:是指根據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本規章規定,針對特定對象批給資助;
(三)簽訂合作協議:是指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簽訂合作協議,向與該等部門或實體相關的活動、項目或財政負擔提供財政支持。
基金的資助對象如下:
(一)體育總會;
(二)具體育總會特權之體育會;
(三)其他依法成立之體育組織;
(四)舉辦與體育局宗旨相符活動的實體;
(五)自然人。
一、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批准設立預算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
二、經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由基金監督實體批准設立預算金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但以其獲授權的範圍為限。
一、資助計劃須訂定:
(一)旨在實現的目的;
(二)資助對象;
(三)申請資格;
(四)倘有的申請期間;
(五)資助方式;
(六)資助範圍;
(七)申請資助須提交的文件及提交方式;
(八)資助申請的分析與評審程序及標準,包括倘有的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九)資助金額,以及倘有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十)資助款項的返還及退回;
(十一)受資助者的義務,對其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察的方式,以及違反義務的後果。
二、除上款所指的內容外,可在資助計劃訂定其他必要的內容,尤其資助金額上限及提交報告和相關文件的規定。
三、基金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及其他適當方式,公佈資助計劃及相關的重要資訊。
可在資助計劃內訂定下列評審標準:
(一)基金的財政預算;
(二)活動參與人數或預期成效;
(三)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政策;
(四)申請文件所反映預算的合理性;
(五)受資助者履行義務的情況,尤其提交報告及退款的情況;
(六)賽事中取得的成績;
(七)訓練情況或培訓計劃;
(八)申請所涉及人員的經驗或能力;
(九)其他基金認為所需的評審標準。
申請人須按資助計劃的規定,向基金作出申請。
一、如發現未齊備申請所需的文件,申請人應按基金要求於指定期間內補交有關文件。
二、如申請人未在指定期間內補交所需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應駁回有關申請,但屬行政管理委員會接納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三、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基金將按本規章及資助計劃規定的程序及標準,對資助申請進行分析及評審。
四、參與資助批給程序的人員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續後數條規定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制度。
一、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批給資助:
(一)符合基金的宗旨及資助範圍,以及資助計劃訂定的批給標準;
(二)申請人不屬處於第十八條(一)項或(四)項不應批給資助的情況。
二、資助計劃得訂定申請人無論在任何時候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隨即中止發放按相關資助計劃獲批給的資助。
一、具權限許可有關開支的實體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二、資助批給決定應尤其載明資助金額、資助款項的用途及資助期。
三、資助款項的發放,取決於受資助者根據資助計劃提交符合支付前提的文件或資料。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受資助者所提出的理由的重要性,對申請作出決定的實體可批准變更已批給的資助,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倘變更不涉及資助金額的增加及批給決定所載的重要批給條件,則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對變更作出決定。
六、申請人可根據一般規定對有關決定提起申訴。
一、僅在符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並屬下列任一情況,方可批給特別資助:
(一)因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包括因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而實施緊急援助;
(二)為實現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
(三)其他具特殊性或緊急性的活動或項目。
二、如屬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情況,特別資助程序的開展,須取得基金監督實體的批准。
三、如屬第一款(一)項及(二)項,且預算金額超過基金監督實體獲授權的範圍,或屬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情況,特別資助程序的開展,須取得行政長官的批准。
四、上章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特別資助,但第六條、第七條及與批給特別資助的性質不相容的規定除外。
一、經對已獲批准開展特別資助程序所涉及的卷宗作出分析後,應就符合批給條件的卷宗編製一份載有下款內容的建議書,並由具權限許可有關開支的實體批給資助。
二、上款所指的建議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助目的;
(二)資助對象;
(三)如屬上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情況,符合資助目的的相關資料;
(四)如屬上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情況,詳細計劃書,以及根據第八條所定的評審標準作出的分析及評估;
(五)資助金額,以及倘有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一、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簽訂第四條(三)項所指的合作協議內,應訂明提供財政支持的條件、程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下章的規定不適用於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以簽訂合作協議方式批給資助的情況。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二)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三)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四)按時提交報告;
(五)接受及配合基金、體育局及其他具權限的公共部門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六)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七)根據第二十條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八)遵守本規章、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內訂定的其他義務。
一、受資助者須向基金提交以下報告:
(一)於活動或項目完成翌日起計三十日內提交報告及相關文件,但不妨礙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對該期間另作規定;
(二)倘符合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內所指定的情況,須提交總結報告,以及進行第三方查驗並取得相關報告。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但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執行情況:受資助者須按照申請的規劃,敘述在有關期間的受資助活動或項目執行情況,以及已取得的成效;
(二)財務執行狀況:符合基金要求而編制的帳目,以詳細列明資助款項的運用情況,尤其是全部收入及支出情況,並完整保留涉及資助批給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五年。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一款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四、屬上款所指的情況,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及相關文件的期間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三十日內。
除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情況外,違反本規章的規定,其後果可包括:
(一)不批給資助;
(二)除涉及違反義務的資助批給外,對其他已批給但尚未發放的款項,中止發放或按資助計劃的規定,在計算實際發放金額時作適當限制;
(三)全部或部分取消涉及違反義務的資助批給,並要求受資助者返還相關資助款項;
(四)最長兩年內拒絕相關申請人提出的資助申請。
一、除以下數款的規定外,得在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內訂定適用上條所指後果的其他情況。
二、上條(三)項及(四)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受資助者故意違反第十六條(一)項及(二)項規定的義務;
(二)受資助者違反第十六條(三)項規定的義務,並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決定適用全部或部分的後果。
四、在科處上條所指後果的決定時應說明理由,如屬部分取消已批給的資助情況,應訂定返還的金額。
五、倘受資助者被科處上條所指的後果,該後果不適用於符合資助計劃所定條件的運動員津貼的申請及發放。
如資助批給被全部或部分取消,受資助者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返還相關資助款項,但資助計劃或批給特別資助的決定內另有規定除外。
如受資助者未於規定的期間內退回資助餘額或返還上條所指的款項,且無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由財政局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行政管理委員會發出的相關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在資助相關的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採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資助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且不影響其承擔第十八條所指的後果。
一、基金及體育局具職權監察本規章的遵守情況,尤其是監察受資助者是否將獲批的資助款項用於資助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
二、為履行監察職權,基金及體育局有權要求受資助者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以及配合基金及體育局進行實地調查及審計。
為執行本規章的規定,基金及體育局在有需要時,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處理和核實卷宗涉及的個人資料。
本規章的規定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後按資助計劃及透過批給特別資助方式所提出的資助申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表II—個人使用費用》,並以之取代經第4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二的表II。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體育設施 |
公眾18歲以下或持頤老咭人士 (每位收費) |
公眾18歲或以上收費 (每位收費) |
得勝體育中心 | ||
壁球室 |
$30/小時 |
|
巴坡沙體育中心 |
||
泳池門票 |
$5 |
$15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足球門票 |
$30/小時(日間) |
|
鮑思高體育中心 |
||
泳池門票 |
$5 |
$15 |
蓮峰體育中心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泳池門票 |
$5 |
$15 |
塔石體育館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健身單車 |
$5/半小時 |
|
足球門票 |
$100/小時(日間) |
|
網球門票 |
$30/小時(日間) |
|
曲棍球門票 |
$200/小時(日間) (2) |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
門票 |
$10 |
$20 |
嘉模泳池 |
||
門票 |
$5 |
$15 |
氹仔中央公園泳池 |
||
門票 |
$5 |
$15 |
氹仔東北體育中心 |
||
壁球門票 |
$30/小時 |
|
網球門票 |
$30/小時(日間) |
|
羽毛球門票 |
$20/小時 |
|
保齡球中心 |
||
保齡球場 |
||
保齡球道 |
$20/局(09:00~19:00) |
|
保齡球鞋 |
$3/對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壁球場 |
||
壁球室 |
$30/小時 |
|
網球學校 |
||
網球門票 |
$30/小時(日間) |
|
路環小型賽車場 |
||
每部小型賽車 |
$180/15分鐘 |
|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 |
||
羽毛球門票 |
$10/小時(星期一至五) |
|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 -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 |
||
入場門票 (3) |
$5 |
|
望廈體育中心 |
||
乒乓球門票 |
$10/小時 |
|
羽毛球門票 |
$20/小時 |
|
壁球門票 |
$30/小時 |
|
室內足球門票 |
$200/小時 |
|
健身單車門票 |
$10/小時 |
|
籃球門票 |
$200/小時 |
|
排球門票 |
$200/小時 |
體育設施 | 13歲或以上之使用者 | 持有學生證之使用者 | 12歲或以下之使用者 | 65歲或以上之使用者 |
新花園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孫中山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竹灣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黑沙公園泳池 | ||||
門票 |
$15 |
$7 |
$5 |
$7 |
備註:
(1)夜間收費:夏季(6月至9月)由下午7時開始。
冬季(10月至翌年5月)由下午6時開始。
(2)只適用於星期六(09:00至13:00)。
(3)此項收費不包括多用途室的使用,竹灣水上活動中心/黑沙水上活動中心的使用證持有人及其攜同的最多三(3)名親友不須支付入場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