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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附件一第二款(三)項修改如下:

“〈三〉EC的數值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投考人原職位或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計算,每個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每個被認可為對治安警察局履行職責有利,或當投考人被安排在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中的其他保安部門工作時,被認可為對該部門履行職責有利的職業技術或科學的補充培訓,對應1.5分;上述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EC數值的上限為5分;”。

二、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附件二第二款(三)項修改如下:

“〈三〉EC的數值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投考人原職位或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計算,每個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每個被認可為對消防局履行職責有利,或當投考人被安排在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中的其他保安部門工作時,被認可為對該部門履行職責有利的職業技術或科學的補充培訓,對應1.5分;上述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EC數值的上限為5分;”。

三、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附件三第二款(三)項修改如下:

“〈三〉EC的數值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投考人原職位或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計算,每個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每個被認可為對海關履行職責有利,或當投考人被安排在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中的其他保安部門工作時,被認可為對該部門履行職責有利的職業技術或科學的補充培訓,對應1.5分;上述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EC數值的上限為5分;”。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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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附件一第七款(二)項修改如下:

“〈二〉E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所投考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而給予的分數,該分數按下列的標準計算:

(1)由私人機構舉辦且時數達二十小時或以上的課程或培訓,對應0.5分;

(2)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舉辦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

(3)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舉辦或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5分;

(4)屬對特定警務工作有顯著作用的相關的課程或培訓,對應2分;

(5)(1)至(4)分項所指的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

(6)晉升至首席警員職位、副警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0分;

(7)晉升至警長職位、高級警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2分。”。

二、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附件二第七款(二)項修改如下:

“〈二〉E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所投考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而給予的分數,該分數按下列的標準計算:

(1)由私人機構舉辦且時數達二十小時或以上的課程或培訓,對應0.5分;

(2)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舉辦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

(3)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舉辦或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5分;

(4)屬對特定消防工作有顯著作用的相關的課程或培訓,對應2分;

(5)(1)至(4)分項所指的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

(6)晉升至首席消防員職位、副消防區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0分;

(7)晉升至消防區長職位、高級消防區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2分。”。

三、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附件三第七款(二)項修改如下:

“〈二〉E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所投考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而給予的分數,該分數按下列的標準計算:

(1)由私人機構舉辦且時數二十小時或以上的課程或培訓,對應0.5分;

(2)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舉辦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

(3)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舉辦或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5分;

(4)屬對特定海關工作有顯著作用的相關的課程或培訓,對應2分;

(5)(1)至(4)分項所指的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

(6)晉升至首席關員職位、副關務督察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0分;

(7)晉升至關務督察職位、高級關務督察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2分。”。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