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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金融情報組織簽訂《關於打擊清洗黑錢、恐怖活動融資及相關上游犯罪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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