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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設立駿菁活動中心,作為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疇內運作的青年活動中心。
二、駿菁活動中心負責:
(一)推動學生及青年認識生涯規劃;
(二)推動及開展面向學校、社團及青年的體育教育活動,以及舉辦各項體育類學生活動;
(三)為學校、社團及青年提供一個體育學習及活動場所,以及為青年提供社交和善用餘暇的場地。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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