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8/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一、設立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作為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疇內運作的教育活動中心。

二、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負責:

(一)構思及規劃教育活動的宣傳策略和對外發佈,尤其因應教育發展和需要,統籌多元的教育宣傳資源,以及協助教育及青年範疇的政策及時並有效推廣;

(二)處理公關事務,確保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與社會傳播媒介的聯繫,並處理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活動有關及有助履行該局職務的資訊;

(三)接收和跟進查詢、建議或投訴,以及確保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翻譯工作。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