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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設立親職教育中心,作為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疇內運作的教育活動中心。
二、親職教育中心負責:
(一)支持學校推廣家長教育及促進家庭與學校合作理念,舉辦多元化的學校及家長教育培訓工作,以及促進家長會的設立;
(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家長教育及親子教育活動;
(三)積極向大眾宣傳推廣家長教育的重要性,從而提升家長教育觀念及效能,營造和諧家庭氛圍,促進子女的健康成長。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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