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