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一所載的澳門旅遊學院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院長 | 1 |
副院長 | 2 | ||
廳長 | 4 | ||
處長 | 14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4 |
旅遊 | —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2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5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a) | |
總數 | 41 |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