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所載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1 | ||
廳長 | 1 | ||
處長 | 4 | ||
科長 | 2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9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2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2 |
地形測量員 | — | 地形測量員 | 28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8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8a) | |
總數 | 66 |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