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2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制度》第二條第二款,以及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總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大綱》,該大綱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廢止第32/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本規章旨在制定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教學計劃的指導原則,以及訂定各階段的運作條件及規則。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旨在向進入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基礎人員級別的警員(下稱“警員”)職位、消防局人員本身編制內基礎人員級別的消防員(下稱“消防員”)職位,以及海關關員編制內基礎人員級別的關員(下稱“關員”)職位的學員提供在執行行動性、技術性或行政性任務時所需的職前培訓。
二、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為填補警員/消防員/關員職位的空缺而進行的人員甄選程序的最後工作,並為計算年資的效力,以最後評核為基礎,將成績合格的學員排名。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設計、組織及開展須符合以下目的:
(一)培養警員/消防員/關員,使其能有效履行職責;
(二)確保培訓內容的適時更新;
(三)與各職位的晉升課程保持整體性及連貫性;
(四)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培訓發展規劃。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設立以下職能專業:
(一)警員專業;
(二)消防員專業;
(三)關員專業。
二、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包括以下階段,目的各有不同但互相補充:
(一)基礎訓練階段——旨在對學員進行行為和基礎技術培訓,使其具備執行獲指派的職務的能力,該階段由適用於警員/消防員/關員職位的共同單元、學科及訓練所組成;
(二)專業訓練階段——旨在向學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及令學員熟悉其將入職的部隊或部門的必要知識。該階段是由專為警員/消防員/關員職位而設的單元、學科及訓練組成;
(三)實習階段——旨在直接接觸學員將入職的部隊或部門的實際職務,並透過參與特定任務使其具擔任警員/消防員/關員職位相關職務的能力。
一、基礎訓練階段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
二、專業訓練階段及實習階段在學員將入職的部隊或部門進行。
一、根據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的需要,並按照最後排名表上的次序,在有關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訂立的錄取考試中被視為合格的投考者方獲錄取為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
二、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規範的紀律制度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課程大綱是一份綜合文件,其內載有一切課程運作及發展所需的資料及規則,尤其是課程的宗旨及目標、教授的科目及訓練、勤謹及開除制度的規則、以及關於知識評估的程序、評分標準及評核的規則。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各階段均須依據課程大綱編寫一份教學計劃,其內尤其應詳細列出各學科、訓練或所執行任務的內容,以及相關的課時、評核項目,以及任命的監督員和輔導員。
二、基礎訓練階段的教學計劃是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專業訓練階段及實習階段的教學計劃由部隊的局長或海關關長核准。
三、除課程大綱所載的學科及訓練外,教學計劃還可例外地加入其他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一般原則的學科及訓練。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有明確的授課及訓練期間,分別為:
(一)基礎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授課課時以小時為單位;
(二)實習階段,以星期為單位。
二、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期間如下:
(一)基礎訓練階段:不少於三百三十個課時;
(二)專業訓練階段:不少於五百六十個課時;
(三)實習階段:最少連續八個星期,包括畢業典禮之綵排及十個工作天休假。
三、為計算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期間,七個課時相當於一天的訓練。
課程的最後成績須以0分至100分表示,精確至小數後兩位數,取得50分以下的學員視為不合格。
一、在實習結束時,合格完成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須進行一個公開及莊嚴的畢業典禮。
二、典禮由保安司司長或其代表擔任主禮嘉賓,並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負責籌辦。
三、參加畢業典禮的學員,在實習階段期間獲分配七十個課時進行有關的練習及綵排。
一、完成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合格的學員獲頒授證書。
二、證書式樣由保安司司長核准。
三、證書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與學員將入職的部隊或部門共同頒授。
一、完成實習階段的學員,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進入警員/消防員/關員職位的職程時,須按一般規定作出名譽承諾。
二、名譽承諾儀式由學員將入職的部隊或部門負責舉行。
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應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合作,尤其是提供訓練員。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有效期為一年。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目標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一)履行職業固有的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職位有關的責任;
(二)進行獲指派的行動性、技術性或行政性活動;
(三)具良好溝通能力。
二、保安學員培訓的課程結構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各階段具有以下目的、教學方式及結構: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基礎訓練 | 行為培訓及教授共同基礎知識 | 理論與實踐 | 課程組/ 單元/ 學科/訓練 |
專業訓練 | 教授專業知識 | ||
實習 | 適應警員/消防員/關員的職位及職務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三、學習計劃
(一)警員專業
(1)基礎訓練階段的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 | 學科/訓練 |
基礎及技術知識 | 法律 | 憲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維護國家安全法 | ||
國旗、國徽、國歌、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規 | ||
行政法概要 | ||
規章及通則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 |
敬禮及禮儀規章 |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
實務知識 | 步操 | |
民防 | ||
職業操守 | ||
公民權利與執法工作 | ||
公共關係與傳媒 | ||
情緒管理 | ||
衝突管理 | ||
政府組織架構 | ||
個人保護 | ||
防火及滅火知識 | ||
通訊 | ||
急救 | ||
體育 | 體育/搏擊/綜合操練 | |
射擊 | 射擊、槍械及爆炸品 | |
溝通 | 語言 | 中文(普通話) |
葡文 | ||
英文 | ||
行為 | 個人表現 | 行為操守 |
(2)專業訓練階段的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 | 學科/訓練 |
專業及技術知識 | 法律及規章 | 權利、自由及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刑法 | ||
刑事訴訟法 | ||
治安警察局人員應用規章 | ||
公共地方總規章 | ||
專業知識 | 警察操守 | |
警務工作 | ||
行動及情報 | ||
出入境、居留及逗留事務 | ||
交通 | ||
公共秩序(防暴) | ||
警察裝備及使用 | ||
通訊 | ||
地理初階 | ||
一般訓練 | 體育及自衛術 | |
步操 | ||
槍械及射擊 | ||
溝通 | 語言 | 中文(普通話) |
葡文 | ||
英文 | ||
行為 | 個人表現 | 行為操守 |
(3)實習階段的學習計劃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治安警察局各部門的 行動性附屬單位 |
——巡邏 ——檢查文件 ——指揮交通 |
(二)消防員專業
(1)基礎訓練階段的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 | 學科/訓練 |
基礎知識及技術 | 法律 | 憲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維護國家安全法 | ||
國旗、國徽、國歌、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規 | ||
行政法概要 | ||
規章及通則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 |
敬禮及禮儀規章 |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
實務知識 | 步操 | |
民防 | ||
職業操守 | ||
公民權利與執法工作 | ||
公共關係與傳媒 | ||
情緒管理 | ||
衝突管理 | ||
政府組織架構 | ||
個人保護 | ||
防火及滅火知識 | ||
通訊 | ||
急救 | ||
體育 | 體育/搏擊/綜合操練 | |
射擊 | 射擊、槍械及爆炸品 | |
溝通 | 語言 | 中文(普通話) |
葡文 | ||
英文 | ||
行為 | 個人表現 | 行為操守 |
(2)專業訓練階段的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 | 學科/訓練 |
專業及技術知識 | 法律及規章 | 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
消防局人員應用法律 | ||
專業知識 | 消防員操守 | |
滅火技術 | ||
救助物資 | ||
滅火物料 | ||
探測設備及呼吸輔助器操作 | ||
危險及化學物質 | ||
操作 | ||
防火概論 | ||
通訊 | ||
一般訓練 | 體育 | |
步操 | ||
急救 | ||
溝通 | 語言 | 中文(普通話) |
葡文 | ||
英文 | ||
行為 | 個人表現 | 行為操守 |
(3)實習階段的學習計劃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消防局各部門的 行動性附屬單位 |
——特定行動性工作 |
(三)關員專業
(1)基礎訓練階段的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 | 學科/訓練 |
基礎及技術知識 | 法律 | 憲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維護國家安全法 | ||
國旗、國徽、國歌、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規 | ||
行政法概要 | ||
規章及通則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 |
敬禮及禮儀規章 |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
實務知識 | 步操 | |
民防 | ||
職業操守 | ||
公民權利與執法工作 | ||
公共關係與傳媒 | ||
情緒管理 | ||
衝突管理 | ||
政府組織架構 | ||
個人保護 | ||
防火及滅火知識 | ||
通訊 | ||
急救 | ||
體育 | 體育/搏擊/綜合操練 | |
射擊 | 射擊、槍械及爆炸品 | |
溝通 | 語言 | 中文(普通話) |
葡文 | ||
英文 | ||
行為 | 個人表現 | 行為操守 |
(2)專業訓練階段的學習計劃
課程組 | 單元 | 學科/訓練 |
專業及技術知識 | 法律及規章 | 行政程序法 |
刑法 | ||
刑事訴訟法 | ||
海關應用的法律 | ||
專業知識 | 關員操守 | |
關務執法 | ||
警務知識 | ||
知識產權制度 | ||
海事知識基礎 | ||
海關執行民防工作 | ||
澳門社會 | ||
關員之裝備及使用 | ||
防暴訓練 | ||
一般訓練 | 體能訓練 | |
步操 | ||
槍械及射擊 | ||
溝通 | 語言 | 中文(普通話) |
葡文 | ||
英文 | ||
行為 | 個人表現 | 行為操守 |
(3)實習階段的學習計劃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海關的附屬單位 | ——在沿岸巡邏崗位中進行巡邏及身份識別工作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出和轉運的交通工具、貨物、旅客及其行李的檢查工作 |
四、對學員的評估
(一)評估目標
(1)為學員編排名次及進入警員/消防員/關員職位;
(2)在學員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3)學習計劃的評估。
(二)總體規定
(1)課程各階段及各單元/學科/訓練的系數
該等系數是用作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單元/學科/訓練的相對比重,以對學員作最後評核,且須考慮以下要點而訂立:
1)各階段及各單元/學科/訓練的期間;
2)課程各階段及各單元/學科/訓練之間的相對重要性。
(2)評估方式
1)在基礎訓練階段的各單元/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是以筆試、實踐試及/或口試的方式為之;
2)在專業訓練階段的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是以筆試、實踐試及/或口試的方式為之;
3)在實習階段對所培訓的個人表現的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的總評估,該等評估是透過觀察及記錄在由部隊的局長或海關關長核准的專門表格上為之。
(3)對學員的評核
1)階段評核
——基礎訓練階段:透過須接受總評估的各單元/學科/訓練的加權平均數獲得;
——專業訓練階段:透過須接受總評估的各學科/訓練的加權平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訂定於教學計劃內的評核項目的加權平均數獲得;
——評核成績應以0分至100分表示,並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數。
2)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的評核的加權平均數獲得;
——最後評核成績須以0分至100分表示,並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數;
——為編排學員的名次,當評核成績相同時,應考慮在系數較大的階段所取得的評核成績。
(4)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向上級建議,學員可被除名:
1)因現行法規中所規定的紀律原因;
2)在基礎訓練階段的任一單元中取得的平均評核低於50分;
3)在專業訓練階段的任何一個學科/訓練中取得的評核低於50分;
4)在實習階段結束時取得的成績低於50分;
5)表現出不具備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服務所必需的個人及公民品德的學員;
6)缺課超過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任一階段的工作日日數十分之一者,除非屬因病或家屬死亡的合理缺勤,且該課程階段的負責人作出有關缺勤並不阻礙該學員繼續受訓的決定。
(三)加權系數
(1)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各階段的加權系數
1)基礎訓練階段:2
2)專業訓練階段:3
3)實習階段:1
(2)各單元/學科/訓練的加權系數
在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各階段的教學計劃內訂定。
五、課程評估
(一)內部評估:根據在基礎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所收集的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資源、課時及組織 |
訓練員及學員 |
紀錄、問卷及報告書 |
適時及各階段結束時 |
課程主管 |
目標、內容及方法/方式 |
各學科/訓練結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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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員的評估 |
考核結果 |
結果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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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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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的評估 |
部隊或部門的附屬單位及課程主管 |
課程主管的報告書 |
各階段結束時 |
部隊校長/培訓中心主任 |
(二)外部評估: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的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資源、課時及組織 |
監督員、輔導員及學員 |
問卷、討論及報告書 |
適時及基礎訓練階段和專業訓練階段結束時 |
課程主管 |
對學員的評估 |
實習表現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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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的評估 |
監督員及課程主管 |
討論及課程主管報告 |
部隊校長/培訓中心主任 |
(三)課程的更新: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的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矛盾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的建議。
七、課程進行的地點
(一)基礎訓練階段: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二)專業訓練階段:學員將入職的部隊或部門。
(三)實習階段:學員將入職的部隊或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