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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並經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忠誠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及英文名稱為“Fidelidade Macau —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藉發行十二萬八千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元一億六千萬元增至澳門元二億八千八百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二十八萬八千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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