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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16/2004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本行政法規規定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以及有關程序、結算和繳納方式。
一、作酒店用途時,按擬批出土地的利用、已批出土地的再次利用及酒店所屬級別而定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批地溢價金單價計算。
二、為適用上款及下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濟型住宿場所等同於二星級酒店。
三、公寓式酒店的批地溢價金單價,相當於同級酒店金額的百分之九十。
四、酒店業場所的室外範圍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及價值,按屬專用的室外範圍而定的數值計算。
五、酒店級別及批地溢價金單價,載於本行政法規的表四。
一、〔……〕
二、〔……〕
三、酒店業場所的停車場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及價值,按酒店業場所所屬級別及本行政法規的表七所載的數值而定。
一、〔……〕
(一)在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要求接受合同的通知書中的相同期間內,一次付清;
(二)〔……〕
二、〔……〕
溢價金由土地工務局計算,並由財政局徵收。”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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