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城市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有關知識範疇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第13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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