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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第11/2023號議決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行使經第11/2000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的權限,以及為適用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議決如下:

一、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所指,載於作為該法組成部分的附表一的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以配合第2/2021號法律所定的架構。

二、本議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立法會

執行委員會:

高開賢
(主席)

崔世昌
(副主席)

何潤生
(第一秘書)

施家倫
(第二秘書)

———

附件

表一

(立法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職位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秘書長 1
副秘書長 2
廳長 2
處長 5
科長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0
技術員 5 技術員 6
傳譯及翻譯人員 翻譯員 15
文案 文案 2
文牘 中文文牘 2
葡文文牘 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3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 a)
合計 84

a)出缺時撤銷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