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行使經第11/2000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和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的權限,以及為適用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議決如下:
一、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所指,載於作為該法組成部分的附表一的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以配合第2/2021號法律所定的架構。
二、本議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立法會
執行委員會:
高開賢
(主席)
崔世昌
(副主席)
何潤生
(第一秘書)
施家倫
(第二秘書)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位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秘書長 | 1 | |
副秘書長 | 2 | ||
廳長 | 2 | ||
處長 | 5 | ||
科長 | 1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0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6 |
傳譯及翻譯人員 | 翻譯員 | 15 | |
文案 | 文案 | 2 | |
文牘 | 中文文牘 | 2 | |
葡文文牘 | 2 |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3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a) | |
合計 | 84 |
a)出缺時撤銷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