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202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7/2023

刊登日期:

2023.4.24

版數:

909-921

  •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 第17/2022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
  • 第2/2020號法律 - 電子政務。
  •  
    相關類別 :
  • 教育制度 - 私立教學機構 - 一站式 - 行政准照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消防局 - 衛生局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23號行政法規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旨在訂定第17/2022號法律的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發出准照及臨時准照

    第一節

    申請前階段

    第二條

    程序前諮詢

    在開展發出准照的程序前,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可應利害關係人請求,向其提供有關准照申請的要件、所需資料、流程及費用的諮詢服務。

    第三條

    技術會議

    一、經上條的諮詢後仍存在技術問題,又或計劃較為複雜,則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召開技術會議,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須召開有關會議。

    二、利害關係人無須為首次技術會議繳付費用,但須預先以書面提出有關技術問題;如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要求,利害關係人須由一名相關技術人員陪同出席會議。

    三、應利害關係人要求,且基於計劃的複雜程度或其他原因而認為有需要時,可再召開最多兩次技術會議,而利害關係人須為其後的技術會議繳付相應的費用。

    第二節

    申請程序

    第四條

    開展一站式發牌程序

    一、一站式發牌程序自申請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時展開。

    二、如申請人已委託代理人,則在提出申請時,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在程序中代表申請人處理有關事宜的文件副本。

    第五條

    提交的資料

    一、在不影響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適用的情況下,申請人須填妥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的專用表格,其內須載有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認別資料;

    (二)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下稱“中心”)的名稱及地址;

    (三)中心擬提供的服務及相應的教育階段、間隔數目、設備清單、中心提供教學輔助服務時段及中心容納的學生人數;

    (四)申請人為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員名單。

    二、上款所指的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但不影響第六款規定的適用:

    (一)申請人為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學歷證明及倘需的培訓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第1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個人聲明和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文件;

    (二)第17/2022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申請人向其他公共部門辦理手續、提交文件及轉交費用的委託書;

    (三)中心場所的樓宇計劃的說明及解釋備忘錄,其內容須包括樓宇的圖則及描述說明書;

    (四)倘有的向土地工務局提交的申請核准更改工程計劃或其修改計劃所需的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尚須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第1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個人聲明和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文件。

    四、如申請人屬法人,尚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如申請人屬公司,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以及其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第1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個人聲明和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文件;

    (二)如申請人屬社團或財團,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登記的證明書及領導架構證明書,以及其所有機關主要據位人及按法律或其章程規定由其具權限機關經會議決議委任從事中心活動的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第1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個人聲明和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文件。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尚可因應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提交有助於審批申請的其他資料。

    六、如以上數款所指資料可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是具備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則申請無須附同該等資料。

    七、當申請透過電子系統作出時,申請人可提交上條第二款及以上數款規定所要求的資料的電子數據,或經數碼化的文件或影像,但倘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要求申請人出示或提交有關資料的原件,如未能出示或提交有關原件,申請將不獲接納。

    第六條

    申領土地工務局的文件

    一、應申請人請求,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可代其向土地工務局申領經認證的建築工程的專業計劃圖則副本及其他所需文件。

    二、土地工務局自接收上款所指的申請後緊接的十個工作日內,將根據上款規定所申領的文件,連同相關的用作存放有關金額的憑單及開支說明,一併送交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三、申請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繳付有關費用後,方可提取根據第一款規定所申領的文件。

    第三節

    審批程序

    第七條

    文件審查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接收准照申請後緊接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及其附同文件送交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會各成員按下款規定就有關申請發出意見書。

    二、消防局及衛生局發出上款所指意見書的期間為二十二個工作日,土地工務局發出意見書的期間為自其收到委員會主席轉交的消防局及衛生局意見書起計二十二個工作日。

    三、如准照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導致委員會中部分成員無法發表實質意見,則有關成員自接收第一款所指申請後緊接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所發現的缺漏及補正期間通知委員會主席及其他成員。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委員會主席接收上款所指的通知後緊接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缺漏的內容及補正期間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須於上款所指的補正期間補正缺漏,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將經補正的申請送交委員會,以便各成員發表必要的意見。

    六、申請人在第四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申請不獲接納。

    第八條

    工程准照及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

    一、根據上條第一款規定送交土地工務局的申請,按適用法例的規定,視乎有關工程的性質,具有等同於工程准照的申請或預先通知的法律效力。

    二、如無需工程准照,土地工務局在上條第二款所指的發出意見書的期限,將該事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三、如需工程准照,土地工務局在審議計劃後並在發出意見書時,如認為可行,應將工程准照以及相關的用作存放有關金額的憑單和開支說明送交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將符合場所性質的電力裝置臨時使用准照的申請,連同上條所指的申請,一併送交土地工務局,但申請人明確聲明不需要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者除外。

    五、土地工務局應自接收上款所指申請後緊接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出有關准照,並將之連同相關的用作存放有關金額的憑單及開支說明,一併送交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第九條

    批准計劃和通知

    一、委員會在各成員提交意見後,將是否批准計劃的意見送交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二、如批准計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在緊接的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在通知書列明倘須遵守的條件。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確認申請人已繳付相關費用後,應將工程准照連同上款所指的通知一併交予申請人。

    四、如不批准計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在緊接的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應說明理由。

    五、如申請人擬更改已獲批准的計劃,須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相關申請。

    第十條

    實地審查的通知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在完成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審查程序及收到委員會發出相關場所具備竣工檢查條件的意見,以及倘需的消防檢驗筆錄報告後,通知申請人實地審查日期。

    第十一條

    實地審查

    一、委員會按上條所指的日期到相關場所進行實地審查,檢查設施及設備是否符合第17/202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委員會就實地審查的意見載於第十三條規定的實地審查筆錄內。

    三、如委員會成員在意見中提出有導致無法發出准照及臨時准照但可補正的缺漏以及補正期間,應將之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由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作出必要的補正。

    四、申請人須於上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將補正進行的情況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如在期限屆滿時仍未收到申請人有關補正的通知,申請不獲接納。

    第十二條

    首次以外的實地審查

    如出現上條第三款的情況,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在收到上條第四款所指的通知後,根據第十條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新的實地審查的日期,申請人須為每一次其後的實地審查繳付相應的費用。

    第十三條

    實地審查筆錄

    一、委員會於實地審查當日應繕寫實地審查筆錄,當中載有委員會各成員在其職責範圍所發表的具約束力意見,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如屬較為複雜的個案,委員會各成員可最遲於審查後緊接的五個工作日內發表上款所指的意見。

    三、為適用以上兩款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於收到最後一份具約束力意見後緊接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對申請作出決定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自完成文件審查及實地審查後緊接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就發出准照或臨時准照作出決定。

    第三章

    委員會

    第十五條

    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後勤和行政支援。

    二、委員會的成員應按其職權及其所屬實體的職責範圍發表意見,並在有需要時作出決定;如有需要,委員會主席可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

    主席的職權

    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發出通知和作出正常運作所需的行為;

    (二)根據委員會成員發表的意見,就准照申請程序中應作的決定提出建議;

    (三)如有需要,尤其是當委員會各成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委員會主席可自收到最後一份意見書後緊接的五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以便作出協調;

    (四)向委員會建議制定本身運作所需的規範;

    (五)監察和適時檢討准照申請程序,並促進該程序的執行工作。

    第四章

    准照續期

    第十七條

    准照續期的程序

    一、准照持有人須在第17/2022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准照的續期。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收到下條所指的文件後,對續期申請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三、如提交的文件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補正。

    四、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准照續期申請不獲接納。

    五、准照持有人收到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關許可續期決定的通知並繳付相應的費用後,准照獲續期。

    第十八條

    續期申請須提交的文件

    准照持有人除須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第17/2022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外,尚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效的防火安全系統運作良好的聲明書;

    (二)符合第17/2022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效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證明書;

    (三)由准照持有人簽署的聲明及相關證明,表明有意願為准照續期以及確認中心場所的設施及運作條件符合發出准照時的要求。

    第五章

    准照及臨時准照變更的預先許可

    第十九條

    變更准照持有人

    一、須由准照持有人及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准照持有人的預先許可,繳付相應的費用,並提交以下文件:

    (一)准照持有人及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就變更准照持有人的協議書;

    (二)根據具體情況,提交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的文件;

    (三)准照持有人及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就保證中心場所的設施及運作條件符合發出准照時的要求所簽署的聲明及相關證明;

    (四)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就保證符合第17/2022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簽署的聲明。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協議書內容須包括:

    (一)准照持有人及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認別資料;

    (二)准照的編號;

    (三)同意變更准照持有人的意思表示;

    (四)協議達成的交接安排,尤其:

    (1)中心現有使用者的安置;

    (2)中心現有及將來可預見權利及義務的歸屬。

    三、如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及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四、准照持有人及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預先許可的申請不獲接納。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完成文件審查之日起計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變更准照持有人的預先許可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決定通知准照持有人及擬取得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就變更准照持有人發出新的准照,將重新計算准照的有效期。

    第二十條

    變更准照持有人的機關成員、據位人或獲委任人

    一、屬變更第17/2022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或(三)項所指人員的情況,須由准照持有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該等人員的預先許可,並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第17/202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個人聲明和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文件。

    二、如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預先許可的申請不獲接納。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完成文件審查之日起計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准照持有人的人員變更的預先許可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五、取得預先許可後,准照持有人方可進行有關人員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變更中心的場所或設施

    一、須由准照持有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中心的場所或設施的預先許可,繳付相應的費用,按具體情況提交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至(四)項所指的文件。

    二、如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預先許可的申請不獲接納。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完成文件審查和實地審查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經營中心的場所或設施的預先許可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五、准照持有人在取得相關預先許可後,方可變更經營中心的場所或設施。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就變更經營中心的場所發出新的准照,將重新計算准照的有效期。

    七、倘設施的變更涉及准照上載有的內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就變更經營中心的設施發出新的准照並維持原准照的有效期。

    第二十二條

    變更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員

    一、須由准照持有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協調員、學習輔助員或託管員的預先許可,並就擬聘用的協調員、學習輔助員或託管員提交第五條第二款(一)項所指的文件。

    二、如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預先許可的申請不獲接納。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完成文件審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對變更協調員、學習輔助員或託管員的預先許可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五、取得預先許可後,准照持有人方可聘用有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

    變更中心的名稱

    一、須由准照持有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中心名稱的預先許可,繳付相應的費用,並提交擬使用的中心新名稱。

    二、如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預先許可的申請不獲接納。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完成文件審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對變更中心名稱的預先許可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五、取得預先許可後,准照持有人方可變更中心名稱。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就變更中心的名稱發出新的准照並維持原准照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

    變更中心提供的服務及相應的教育階段

    一、須由准照持有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中心提供的服務及相應的教育階段的預先許可,繳付相應的費用,並提交相關理由及就須聘用的協調員、學習輔助員或託管員申請預先許可。

    二、如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預先許可的申請不獲接納。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完成文件審查之日起計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變更中心提供的服務及相應的教育階段的預先許可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五、取得預先許可後,准照持有人方可變更中心提供的服務及相應的教育階段。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就變更中心提供的服務及相應的教育階段發出新的准照並維持原准照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變更中心的運作時間

    一、須由准照持有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中心運作時間的預先許可,並提交相關理由及擬使用的中心新運作時間。

    二、如申請在組成方面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補正缺漏,有關預先許可的申請不獲接納。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完成文件審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對變更中心運作時間的預先許可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五、取得預先許可後,准照持有人方可變更中心運作時間。

    第二十六條

    變更中心容納的學生人數

    一、須由准照持有人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申請變更中心容納的學生人數的預先許可,繳付相應的費用,並提交相關理由及擬申請容納的學生人數。

    二、倘同時變更中心的設施,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就變更中心容納的學生人數發出新的准照並維持原准照的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同時申請

    申請人可同時提出第17/2022號法律第十八條規定各項變更的預先許可申請,但不得同時申請變更准照持有人和中心的場所的預先許可。

    第二十八條

    報備

    一、為適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准照持有人須自收到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先許可的通知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向該局報備變更的日期。

    二、准照持有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未作出報備,有關預先許可失效。

    第六章

    註銷准照及臨時准照

    第二十九條

    註銷准照

    一、如准照持有人按第17/2022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申請註銷准照,須按該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前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申請,當中須載有相關理由、擬結束營運的日期及對中心現有學生的處理方案。

    二、如提交的文件有缺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通知准照持有人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提交文件齊備之日起計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註銷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並通知准照持有人。

    第三十條

    註銷臨時准照

    上條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註銷臨時准照。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式樣、範本及指引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專用表格及聲明書的式樣,以及協議書的範本,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以批示核准,並公佈於其互聯網網站。

    二、為執行第17/2022號法律及本行政法規而制定的指引,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以批示核准,並公佈於其互聯網網站;如指引涉及該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要求,制定前須聽取委員會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