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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根據第17/2022號法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監察職務的人員的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2毫米,上方印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標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持證人相片的左下角蓋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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