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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建築業安全主任准照、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准照及建築業安全主任特別准照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建築業安全主任准照正面為粉紅色、白色及青藍色,背面為藍色、白色及粉紅色。

三、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准照正面為藍色、白色及青藍色,背面為藍色、白色及粉紅色。

四、建築業安全主任特別准照正面為橙色、白色及青藍色,背面為藍色、白色及粉紅色。

五、以上三款所指的准照正面均印有勞工事務局標誌,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建築業安全主任准照式樣

正面:

背面:

附件二

(第一款所指者)

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准照式樣

正面:

背面:

附件三

(第一款所指者)

建築業安全主任特別准照式樣

正面:

背面:

葡文版本

第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建築業安全主任培訓課程》、《建築業安全主任補充課程》及《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培訓課程》的大綱,該等大綱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建築業安全主任培訓課程》大綱

課時:150小時

第一部分:職業安全

一、建築業基礎安全知識:

(一)高空工作;

(二)工作平台;

(三)棚架;

(四)通道及梯具;

(五)機械護罩;

(六)拆卸工程;

(七)挖掘工程;

(八)電力安全;

(九)防火措施;

(十)焊接及切割安全;

(十一)手提工具、機動手提工具及槍彈推動打釘工具;

(十二)個人防護裝備;

(十三)工作場所整理。

二、機械、運輸及負荷物處理:

(一)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

(二)吊運安全;

(三)吊重升降機;

(四)吊船和吊索式工作平台。

第二部分:職業健康

一、職業健康危害因素概述。

二、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監察及風險評估。

三、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四、職業病概述。

五、化學品及標籤制度。

六、職業性噪音及聽覺保護措施。

七、密閉空間及工作許可制度。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技巧。

二、工作安全制度。

三、安全施工程序。

四、安全委員會。

五、安全訓練。

六、安全溝通、協調及推廣。

七、緊急應變計劃。

八、意外調查。

九、職業安全健康約章。

十、安全巡查及書面報告的製作。

第四部分:相關法例

一、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法例。

二、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三、實務操作。

附件二

(第一款所指者)

《建築業安全主任補充課程》大綱

課時:30小時

一、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法例。

二、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三、實務操作。

附件三

(第一款所指者)

《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培訓課程》大綱

課時:48小時

第一部分:職業安全

建築業基礎安全知識:

(一)高空工作;

(二)工作平台;

(三)機械護罩;

(四)拆卸工程;

(五)挖掘工程;

(六)吊船和吊索式工作平台;

(七)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

(八)電力安全;

(九)焊接及切割安全;

(十)密閉空間;

(十一)個人防護裝備。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

一、安全施工程序。

二、緊急應變計劃。

三、意外調查。

四、安全巡查及書面報告的製作。

第三部分:相關法例

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