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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建築業安全主任准照、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准照及建築業安全主任特別准照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建築業安全主任准照正面為粉紅色、白色及青藍色,背面為藍色、白色及粉紅色。
三、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准照正面為藍色、白色及青藍色,背面為藍色、白色及粉紅色。
四、建築業安全主任特別准照正面為橙色、白色及青藍色,背面為藍色、白色及粉紅色。
五、以上三款所指的准照正面均印有勞工事務局標誌,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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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建築業安全主任培訓課程》、《建築業安全主任補充課程》及《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培訓課程》的大綱,該等大綱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建築業基礎安全知識:
(一)高空工作;
(二)工作平台;
(三)棚架;
(四)通道及梯具;
(五)機械護罩;
(六)拆卸工程;
(七)挖掘工程;
(八)電力安全;
(九)防火措施;
(十)焊接及切割安全;
(十一)手提工具、機動手提工具及槍彈推動打釘工具;
(十二)個人防護裝備;
(十三)工作場所整理。
二、機械、運輸及負荷物處理:
(一)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
(二)吊運安全;
(三)吊重升降機;
(四)吊船和吊索式工作平台。
一、職業健康危害因素概述。
二、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監察及風險評估。
三、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四、職業病概述。
五、化學品及標籤制度。
六、職業性噪音及聽覺保護措施。
七、密閉空間及工作許可制度。
一、安全管理技巧。
二、工作安全制度。
三、安全施工程序。
四、安全委員會。
五、安全訓練。
六、安全溝通、協調及推廣。
七、緊急應變計劃。
八、意外調查。
九、職業安全健康約章。
十、安全巡查及書面報告的製作。
一、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法例。
二、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三、實務操作。
一、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法例。
二、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三、實務操作。
建築業基礎安全知識:
(一)高空工作;
(二)工作平台;
(三)機械護罩;
(四)拆卸工程;
(五)挖掘工程;
(六)吊船和吊索式工作平台;
(七)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
(八)電力安全;
(九)焊接及切割安全;
(十)密閉空間;
(十一)個人防護裝備。
一、安全施工程序。
二、緊急應變計劃。
三、意外調查。
四、安全巡查及書面報告的製作。
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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