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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3號行政法規《二零二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子醫療券以電子方式發放和處理。

二、根據第10/202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電子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透過移轉的單純意思表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以電子方式確認。

四、經使用的電子醫療券每月由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五、衛生局最遲須於電子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結算電子醫療券。

六、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一切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七、電子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八、本批示自第10/2023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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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升降設備檢驗合格聲明書的式樣,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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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註冊、註冊續期及臨時註冊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特別檢驗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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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註冊、註冊續期及臨時註冊的收費表

項目 金額
(澳門元)
1. 升降設備技術員
1.1 首次註冊 6,000
1.2 註冊續期 6,000
2. 保養實體
2.1 首次註冊 15,000
2.2 註冊續期 13,000
3. 檢驗實體
3.1 首次註冊 22,500
3.2 註冊續期 13,000
3.3 臨時註冊 45,000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者)

特別檢驗的收費表

項目 金額
(澳門元)
每項檢驗申請
按每台設備另加下列金額:
1,500
1. 電動式升降機 6,000
2. 液壓式升降機 6,000
3. 電動扶梯 5,000
4. 電動步道 5,000
5. 升降平台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