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3號行政法規《二零二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子醫療券以電子方式發放和處理。
二、根據第10/202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電子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透過移轉的單純意思表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以電子方式確認。
四、經使用的電子醫療券每月由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五、衛生局最遲須於電子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結算電子醫療券。
六、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一切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七、電子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八、本批示自第10/2023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升降設備檢驗合格聲明書的式樣,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註冊、註冊續期及臨時註冊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特別檢驗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項目 | 金額 (澳門元) |
1. 升降設備技術員 | |
1.1 首次註冊 | 6,000 |
1.2 註冊續期 | 6,000 |
2. 保養實體 | |
2.1 首次註冊 | 15,000 |
2.2 註冊續期 | 13,000 |
3. 檢驗實體 | |
3.1 首次註冊 | 22,500 |
3.2 註冊續期 | 13,000 |
3.3 臨時註冊 | 45,000 |
項目 | 金額 (澳門元) |
每項檢驗申請 按每台設備另加下列金額: |
1,500 |
1. 電動式升降機 | 6,000 |
2. 液壓式升降機 | 6,000 |
3. 電動扶梯 | 5,000 |
4. 電動步道 | 5,000 |
5. 升降平台 | 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