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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5/2005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5/2005號行政法規

第5/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監督實體

一、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受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二)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三)〔……〕

第五條

受益人

一、〔……〕

二、退休人員或根據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規定因確定終止職務而已自動註銷登記的人員,只要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並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申請維持其受益人身份,且確保繳納有關的會員費,可維持其受益人身份。

第八條

會員費

一、受益人的每月會員費為未經扣除款項的月薪俸或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如受益人屬已退休或根據第8/2006號法律的規定因確定終止職務而自動註銷登記的供款人,其每月的會員費分別為每月退休金的百分之零點五或最後一次未經扣除款項的月薪俸或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三、處於因無薪假或其他原因而無權收取薪俸的受益人,其每月的會員費為最後一次未經扣除款項的月薪俸或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四、〔原第二款〕

第九條

中止權利

一、〔……〕

(一)〔……〕

(二)〔……〕

(三)〔……〕

(四)將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給予的利益或援助讓與第三人者;

(五)遲交會員費的期間超過六十日者。

二、〔……〕

三、〔……〕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海事及水務局一名副局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並由其擔任秘書;

(四)一名財政局代表,並由其擔任委員。

二、上款(二)項及(四)項所指的成員,以及(二)項至(四)項所指成員的候補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並訂定其任期。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其餘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廢止〕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

(一)〔……〕

(二)審議執行委員會編製的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執行計劃;

(三)〔……〕

(四)〔……〕

(五)審議執行委員會編製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二、〔……〕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

一、〔……〕

二、執行委員會的成員由處於現職狀況的受益人代表擔任。

三、〔……〕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

〔……〕

(一)〔……〕

(二)〔……〕

(三)編製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四)編製執行計劃,並在行政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五)〔……〕

(六)〔……〕

(七)〔……〕

第二十二條

財政制度

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適用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財務管理。”

第二條

修改表述

一、第5/2005號行政法規所表述的“總預算”改為“財政預算”。

二、第5/2005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委員會”改為“行政管理委員會”。

三、修改第5/2005號行政法規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adiante”及“abreviadamente”改為“doravante”;

(二)“OSCP”改為“OSDSAMA”;

(三)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表述的“Conselho Administrativo”改為“Conselho”;

(四)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表述的“Comissão Executiva”改為“Comissão”。

第三條

廢止

廢止:

(一)第5/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

(二)第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第1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第20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