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代表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關於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合作協議》。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