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代表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關於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合作協議》。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