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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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1/2020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取代附表

第11/202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表一及表二,分別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表一及表二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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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表一

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

表二

食品中農藥最高再殘留限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