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四條(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澳門金融管理局金融基建及資訊廳勞績獎章。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